企业手上项目不断、经营照常运转,却对外宣称业务停滞,一纸通知强制员工待岗,企图用低标准的待岗工资核算经济补偿金。面对这样的用工套路,劳动者的权益该如何保障?一起来看这起劳动争议案例。
2013年11月,黄某入职某公司,先后负责技术工作和安全管理工作。自2023年12月起,公司便出现拖欠工资的情况。2024年3月,公司通过微信通知黄某,宣称公司业务陷入停滞,要求黄某进入待岗状态。 2025年1月,黄某申请劳动仲裁,主张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18.8万元。仲裁机构审理后,裁决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7.5万余元。黄某对仲裁结果不服,向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合山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庭审当中,公司提出抗辩:2024年4月至2025年1月期间,黄某已经处于待岗状态,应当按照每月1690元的待岗工资计发待遇,经济补偿金也以此作为计算基数,仅同意支付补偿金19435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司虽然通知员工停工待岗,但自身持续承接、实施工程项目,并不具备安排员工待岗的客观条件,对公司按照待岗工资核算待遇的抗辩意见不予采纳,应当按照正常在岗的工资标准补发欠付工资、计算经济补偿金。 经核算,黄某工作年限11年3个月,经济补偿金按11.5个月工资计算;其离职前十二个月工资总额约19.7万元,月平均工资约1.6万元。
一审法院判决该公司向黄某支付经济补偿金18.8万元,并补足拖欠工资。 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全媒体记者 莫雅璇 通讯员 邹玲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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