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爱时借款购房,结婚后补写欠条,离婚时签协议确认债务,可离婚后却反悔称“被胁迫”。9月27日,记者从南宁市宾阳县人民法院获悉,这起发生在宾阳县的民间借贷纠纷案,近日经两级法院审理后终于有了定论。法院明确,婚内出具的欠条若是对婚前借款的确认,同样具有法律效力,债务人不能以离婚为由拒绝。
2019年,翠翠与小李尚处于恋爱关系,小李向翠翠借款9万元用于购买房产。2021年,两人登记结婚。婚后,小李向翠翠出具欠条,写明:“今从翠翠处借到人民币9万元整,将在2025年7月20日前还清。”
2024年2月,小李在与翠翠大姐的短信聊天中,再次认可这笔借款。然而好景不长,同年3月,因感情不和,小李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在离婚诉讼期间,双方因子女探视问题发生口角甚至肢体冲突。经当地派出所调解,双方签订《自行和解协议》,约定协议离婚、孩子监护权归翠翠,并明确“由小李归还双方于婚内确认的购房借款9万元”。
同年11月,法院判决准许双方离婚。判决生效后,小李并未按期归还借款,翠翠遂将小李诉至宾阳县人民法院,要求归还本金及相应利息。
庭审中,小李辩称双方不存在真实借贷关系,涉及的欠条是受胁迫所签;《自行和解协议》也是在派出所“尽快平息矛盾”的协调下签订,不能构成对借款的确认,自己不应还款。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属于民间借贷纠纷,欠条和《自行和解协议》均由小李本人自愿签署,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清晰明确,属于有效债权凭证。此外,小李在与翠翠及其大姐的聊天记录中已自认借款事实,应予确认。对于小李的辩解,其未能提交任何客观证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同时,小李在自认欠款后又于诉讼中反悔,违背诚信诉讼原则,法院不予采信。
最终,宾阳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小李归还翠翠借款9万元及利息,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婚内确认婚前债务同样受保护。欠条虽然签订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其实质是对婚前借款的确认,与普通民间借贷并无本质区别。只要存在真实的借款合意,且借款已实际交付,该借贷关系即受法律保护。
END
南宁市融媒体中心记者 陆增安 通讯员 蓝秋明 朱明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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