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丽(化名)与李洋(化名)原系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房屋一套,登记在李洋名下。后李洋以该房屋抵押向某银行贷款100万元,因未按期还款,银行诉至法院并申请查封该房屋。而此前,徐丽与李洋已协议离婚,约定房屋100%归徐丽所有,但双方始终未办理过户。徐丽认为自己对房屋享有的权益足以排除强制执行,提出异议被驳回后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请求解除查封并确认房屋归其所有。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徐丽的全部诉讼请求。
原告徐丽诉称,其与李洋原系夫妻,2018年协议离婚,约定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100%归其所有。现该房屋因李洋在某银行的贷款纠纷被法院查封,徐丽主张对房屋享有足以排除执行的民事权益,请求解除查封并确认房屋归其所有。
被告银行辩称,房屋登记在李洋名下,离婚协议签订于债务产生之后,财产分割明显失衡,不同意徐丽的诉讼请求。 海淀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是徐丽对案涉房屋是否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夫妻一方以离婚协议约定房产归己为由主张排除执行的,不能简单以协议约定为准,而应结合协议签订时间与债务形成时间的先后、财产分割是否公平合理、房屋未能过户的原因等因素综合认定。经查,案涉贷款发生于2016年,李洋自2018年1月起开始逾期,徐丽恰在此时获悉该笔债务,随后于同年2月二人签订离婚协议,约定将仅有的夫妻共同财产,也即案涉房屋和车辆全部归徐丽所有,并在协议中将共同债务记载为“无”。法院认为上述事实足以说明协议签订于债务形成之后,财产分割显失均衡,故判决驳回徐丽的全部诉讼请求,同时明确将来处置房屋时应为徐丽保留必要份额。
宣判后,徐丽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该判决现已生效。via.北京海淀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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