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后,张女士与丈夫李先生因不孕及自然流产史,到医院接受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治疗,形成了3枚胚胎并冷冻保存。半年后,李先生因病死亡。不久后,张女士成功移植一枚胚胎,并产下一女。当张女士再次要求使用剩余两枚冷冻胚胎时,医院以“配偶死亡无法共同签字、涉及遗产继承利益、合同约定可销毁胚胎”为由拒绝。
9月22日,《法治日报》记者从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获悉,张女士诉某医院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案已落判,法院判决某医院继续为张女士提供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治疗和体外受精—胚胎移植的医疗服务,相关医疗费用的个人自费部分由张女士承担。该案判决已生效。
产女后想再使用剩余冷冻胚胎被医院拒绝
原告张女士与丈夫李先生于2016年结婚。婚后,张女士多次自然流产,李先生被诊断为“继发不育”。
2019年,两人来到北京某医院进行人工辅助生殖技术助孕,并于当年3月、5月在该医院生殖中心促排卵,一共获卵5枚,受精3枚,成功冷冻3个胚胎。二人与医院签订《体外受精—胚胎移植知情同意书》《胚胎冷冻、解冻及移植知情同意书》《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治疗知情同意书》。
2019年7月,李先生因脑干出血去世。不久后,张女士使用1枚冷冻胚胎生下一个女孩。几年后,张女士向医院表示想继续使用剩余的两枚冷冻胚胎完成生育,并表示自愿承担在移植胚胎、生育子女后承担伦理、道德和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张女士的婆婆也明确支持张女士继续移植。
北京某医院表示,其具备移植能力。但因“配偶死亡无法共同签字”“张女士陷入遗产继承纠纷”“合同约定夫妻一方死亡可销毁胚胎”“医院伦理审查未通过”等原因,无法为张女士提供胚胎移植服务。
随后,张女士诉至法院,要求某医院继续提供胚胎移植医疗服务。
法院庭审厘清双方争议
本案争议在于,李先生去世后,张女士已通过北京某医院人类辅助生殖助孕并生育一女的情形下,再次要求医院就剩余胚胎实施移植,是否违反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是否违反有关伦理道德;北京某医院应否为其提供冷冻胚胎移植服务。
法院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应当符合《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的规定,应当遵循知情同意原则,并签署知情同意书;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人员禁止给不符合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法规和条例规定的夫妇和单身妇女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应当遵循保护后代的伦理原则。
争议焦点:张女士再次要求医院就剩余胚胎实施移植,是否违反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是否违反有关伦理道德?
本案中,北京某医院基于原卫生部制定的相关的管理办法和伦理原则,考虑辅助生殖可能引发的家庭纠纷等对张女士继续胚胎移植的请求予以拒绝,体现了执业医疗机构严谨、审慎的医疗作风;但张女士主张继续移植不违反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和伦理道德,亦不存在现实障碍,应予支持。
根据我国人口和计划生育法规定,国家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张女士关于继续冷冻胚胎移植的主张并不违反国家相关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张女士作为丧偶妇女,主张以其夫妇通过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而获得的胚胎继续生育子女,有别于原卫生部管理规范中要求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单身妇女。
此外,在北京某医院已为张女士实施过一次冷冻胚胎移植且已成功生育的情况下,再以张女士系单身女性,属于《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等文件中的禁止服务情形,与其此前提供移植服务处理相悖。
争议焦点:北京某医院应否为张女士提供冷冻胚胎移植服务?
张女士主张继续冷冻胚胎移植不违反亡夫李先生的生前意愿。北京某医院关于张女士携子多争遗产的顾虑经核实不存在。
张女士要求北京某医院继续履行医疗服务,为其移植胚胎,既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及公序良俗,亦具备可履行的内容,北京某医院不存在继续为张女士实施冷冻胚胎移植的现实障碍。
对于张女士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法官庭后语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一庭副庭长 宋晓佩:
本案系涉辅助生殖技术治疗典型案例。本案明确肯定了丧偶女性作为冷冻胚胎移植服务合同的独立权利主体地位,突破了传统“夫妻共有人”的身份限制。法院基于民法典对人格权延伸保护的立法精神,认定丧偶女性继续完成辅助生殖不违反公序良俗,且生前夫妻双方已形成明确的生育合意,不因一方死亡而消灭。案件裁判回应了人工辅助生殖技术发展带来的新型权益冲突,为单身丧偶女性主张胚胎移植权提供了清晰的司法路径,平衡了医疗伦理与生育权保护。司法在处理丧偶女性主张的冷冻胚胎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时,亦应坚持法律底线、伦理正当、家庭合意、诚信履约并重,在规范医疗行为的同时,依法保障公民生育权。
转自|法治日报
作者:张雪泓
原标题:《丈夫去世后,女子要求继续使用冷冻胚胎生子,婆婆支持,医院拒绝;法院:生前夫妻双方已经明确生育合意,不因一方死亡而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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