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劳动争议案件。此前,王先生通过微信向部门主管魏某请年假,魏某直接回复:“明天你被开除了。”王先生当了真,次日前往公司人事部门办理离职手续,人事部门要求他要在“离职原因”一栏写上“因个人原因被开除”。王先生未同意,并于当日提起劳动仲裁,表示公司行为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关系。随后双方对簿公堂。法院认定,本案中,不具备人事管理职权的部门主管口头辞退劳动者,用人单位未及时通知劳动者返岗、未继续发放工资,视为用人单位明确作出辞退意向,需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最终依法判决,公司向王先生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及未休年休假工资。该案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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