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李立娟
生态环境法典规定:“国家实行固体废物零进口”,同时也规定违法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固体废物输入境内的将追究其法律责任。禁令之下,无论数量多少,将境外固体废物输入境内都将面临法律的严厉制裁。
2023年2月,湖南某公司向海关申报进口一批“机械硬盘”。经鉴定,其中1865个“机械硬盘”实为国家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重达1289.19千克。海关依法对该批固体废物予以退运处理后,对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9.8万元。该公司不服,先后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历经一审、二审,法院均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这起案件,对所有从事进口贸易的企业具有重要的法律警示意义。
争议焦点:责任谁担?无故意能否免责?
案件的两个核心争议,恰恰是许多进口企业容易陷入的认识误区。
误区一:“我只是代理,责任应由货主承担。”
该公司认为自己只是代理采购,不应为货物的固废问题承担责任。然而,法院审理明确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申报管理规定》第七条,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应当依法如实向海关申报,对申报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规范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该公司作为案涉货物报关单列明的收货人及申报人,是向海关承担如实申报义务的法定责任主体,其与货主某供应链公司之间关于抽检货物的约定,属于民事法律关系范畴,不影响行政法律关系中责任主体的认定,更不能成为免责事由。
误区二:“没有违法故意,就不应受罚。”
该公司主张没有进口固体废物的主观故意,应适用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这一主张看似有理,实则混淆了“故意”与“过错”的法律界限,“没有主观故意”不等于“没有主观过错”。本案中,调查笔录显示,该公司在香港提货时明知通常需要打开静电袋查看是否为新硬盘,此次却基于“信任”未开拆查验,仅通过微信问询确认货物状况。这恰恰说明其未能履行境内收货人的合理注意义务和向海关如实申报的法定义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行政法律责任。
司法警钟:进口收货人必须尽到合理注意义务
自2021年1月1日起,我国已全面禁止以任何方式进口固体废物。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在报关进口前,有义务核实实际进口货物的详细情况和国家对相关货物的监管规定,并向海关如实申报。海关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进口货物的收货人经海关同意,可以在申报前查看货物或者提取货样。这一制度设计为企业提供了事前风险排查的合法渠道——如果企业在向海关申报前查看货物,就可以提前发现货物可能是固体废物的风险,从而避免后续的法律责任。放弃这一权利,就应当对“货不对板”负责。
人民法院依法支持海关执法,打击输入固体废物的违法行为,不仅为捍卫国门生态安全筑起了一道司法防线,更是对进口企业在进口货物时必须要严格依法依规从业、履行合理注意义务的警示。2024年,深圳海关办理的一起类似案件入选最高人民法院依法审理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案件典型案例,该案中深圳某珍珠商行向海关申报进口近11吨大凤螺贝壳,现场查验发现异味、沙土脏污,经鉴定为固体废物。法院经审理判决明确——固体废物的危害性以重量衡量而非价值,且该商行未申请事先查看货物实际状况,未尽到审慎注意义务,所以应对申报时的货物状况负责,应当承担进口主体的法律责任和义务。
企业指南:“跨境贸易”一定要有“国门安全观”
本案给所有进出口企业带来深刻启示:
第一,申报主体为责任主体,代理协议不能规避自身义务。报关单上的“经营单位”“收货人”是法定责任主体,代理关系、合同约定都不能改变行政责任的归属,企业不能以“代客户进口”为由逃避法律责任。建议企业建立完整的进口合规档案,包括采购合同、供应商资质、货物查验记录、检测报告等,确保每一批货物从境外发货到申报入境的全过程均有据可查。
第二,主观过错包括过失,企业须自行承担严格举证责任。企业要证明“没有主观过错”,必须承担举证责任,且需达到“足以证明”的程度,仅凭合同约定和微信问询,不足以证明已尽到合理注意义务。进口高风险货物时,企业一方面要谨慎选择信誉好的国外供应商,另一方面可要求供应商提供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成分检测报告或固废属性鉴别报告。
第三,善用申报前的“窗口期”,将风险拦截在报关之前。海关法赋予收货人申报前查看货物、提取货样的权利,这是企业防范固废风险的“黄金时间”。一旦在查看中发现货物外观、规格、品质等与合同约定明显不符,或有固废嫌疑,企业应立即暂停申报,必要时委托专业机构进行固体废物属性鉴别,阻断违法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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