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公司海口分公司原快递分拣员陈某(男,2002年10月生)、符某(男,1993年11月生),合伙盗窃该公司的香烟快递并由二人分配。日前,海口秀英区法院对该案作出判决。陈某、符某构成盗窃罪,均被判处拘役3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公诉机关指控称,2025年12月,某公司海口分公司原快递分拣员陈某和符某经商量,决定合伙盗窃该公司的香烟快递并由二人分配。
今年2月4日,陈某和符某共同盗窃了2条钻石(细支荷花)香烟快递。
2月8日,陈某和符某共同盗窃了1条中华(金中支)香烟快递。
2月11日,陈某和符某共同盗窃了2条钻石(软荷花)出口版香烟快递。
除上述共同盗窃事实外,陈某和符某还存在单独实施盗窃公司香烟快递的事实:
今年1月25日,陈某单独盗窃了2条利群(软阳光)香烟快递;2月11日,陈某单独盗窃1条黄某(天叶)香烟快递。
1月24日,符某单独盗窃1条龙烟(呈祥)香烟快递;2月13日,符某单独盗窃2条黄鹤楼(天下明楼)香烟快递。
经鉴定,被盗香烟中华(金中支)1条价值800元,钻石(软荷花)出口版2条价值700元,龙烟(呈祥)1条价值150元,利群(软阳光)2条价值700元,钻石(细支荷花)2条价值800元,黄某(天叶)1条价值800元,黄鹤楼(天下明楼)1条价值160元。上述被盗的香烟快递,公司均已赔偿客户。
经查,被害单位某公司海口分公司经营地址在海口市秀英区。符某于2025年2月19日入职公司,岗位是进港分拣员。陈某于2025年5月7日入职,岗位是集包员,2025年9月21日调岗为分拣员。分拣员具体负责把流水线上的快递分拣到要送往的网点卡口,没有保管快递的权利义务。另查明,案发后,陈某、符某家属代二人赔偿公司合计4447元,公司对陈某、符某出具谅解书。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犯盗窃罪,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符某犯盗窃罪,建议判处被告人符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法院经审理,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海南特区报》2026年8月11日 5版
记者 杨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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