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某某盗窃他人3只斗鸡,价值600余元,经贵州省惠水县检察院提起公诉,一审法院以盗窃罪判处吴某某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一个月。惠水县检察院经审查认为判决适用缓刑错误、量刑畸轻,提请抗诉。近日,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法院作出二审判决,采纳检察机关抗诉意见,撤销一审判决。
2025年11月1日下午,吴某某在惠水县某街道看到陈女士家中养有斗鸡,遂起盗窃之念,在院墙外蹲守至夜晚。23时许,吴某某翻墙进入陈女士家一楼房间实施盗窃,先将2只斗鸡盗出放在围墙外田坎上,后返回盗取第3只时被村民发现并当场抓获,3只斗鸡被全部追回。经鉴定,涉案斗鸡市场价为676元。
今年1月23日,该案被移送惠水县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官经审查认为,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吴某某曾因盗窃被判刑,系累犯。吴某某到案后虽如实供述作案事实,但始终辩解“斗鸡已归还,不应再被判刑”,拒不认可自身行为的刑事违法性,未体现真诚悔罪态度。
2月3日,惠水县检察院以盗窃罪对吴某某提起公诉,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至2000元。经开庭审理,法院认为吴某某盗窃案涉案金额为676元,犯罪情节轻微,综合考虑涉案财物已经追回及被告人当庭认罪的情况,可以从轻处罚。5月8日,一审法院以盗窃罪判处吴某某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2021年,被告人在浙江义乌务工期间曾9次盗窃所在工厂铝材、铸铁、超声波机等物品,合计价值7万余元,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2023年8月23日刑满释放。本次犯罪距其刑满释放仅两年多。”检察官认为,缓刑适用必须同时具备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无再犯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等四项实质条件,吴某某出狱后短期内再犯,对其适用缓刑应充分考虑悔罪态度和再犯罪风险。
“吴某某被抓获后虽然口头认罪认罚,但一直强调盗窃的斗鸡已经归还,对盗窃行为的刑事违法性缺乏正确认识,庭审时也是如此,法官认定其认罪认罚不当。”“涉案斗鸡饲养在被害人家中一楼房屋,吴某某属于非法进入他人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盗窃,应认定为‘入室盗窃’。一审法院认定入室盗窃事实,但量刑时未对该行为予以评价。”检察官认为一审判决适用缓刑错误、量刑畸轻。
5月18日,惠水县检察院提请上级检察院抗诉。6月9日,黔南州检察院经研判决定支持抗诉。为了对吴某某的社会危险性进行准确评价,黔南州检察院委托吴某某居住地的社区矫正管理局对吴某某进行社会调查评估,评估意见显示,吴某某被宣告缓刑后再次犯罪的可能性较大,社会危险性较大,不适用社区矫正。
“吴某某入户盗窃,且系累犯,主观恶性较深,人身危险性较大。”近日,黔南州中级法院经审理作出二审判决,采纳检察机关抗诉意见,撤销一审判决,判处吴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转自:检察日报·要闻版
全媒体记者:丁艳红
通讯员:欧阳井河 肖家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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