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患癌妻子申请销毁丈夫婚外胚胎遭拒”一事引发广泛关注。据报道,江苏无锡的朱女士发现丈夫唐先生与他人使用伪造的结婚证,以夫妻名义在医院实施辅助生殖手术,成功培育并冷冻受精胚胎。朱女士申请销毁婚外胚胎被医院拒绝。
此后,朱女士将丈夫、涉事女子及医院一并诉至法院,7月30日,该案不公开开庭审理,法院未当庭宣判。
此事也引发大众对伪造证件、胚胎处置、重婚罪法律边界等一系列法律问题的探讨。对此,我们邀请《法治日报》律师专家库成员、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张慧敏律师带来专业解读。
胚胎的处置权归谁所有?
张慧敏:这是这类情形中最复杂的法律问题,冷冻胚胎既不是“人”,也不是普通的“物”。冷冻胚胎处于体外保存状态,尚未植入子宫,不具备独立的民事权利能力,不享有自然人的人身权和财产权。但是司法实践的主流观点将其界定为“具有人格属性的特殊伦理物”。在标志性的江苏宜兴冷冻胚胎案〔(2014)锡民终字第01235号〕中,法院将其表述为“介于人与物之间的过渡存在,具有孕育成生命的潜质,比非生命体具有更高的道德地位,应受到特殊尊重与保护”,因此,不能像处置商品那样随意买卖、抛弃或销毁胚胎。
那么,胚胎的处置权归谁所有?冷冻胚胎源于精子和卵子的结合,其监管与处置权原则上归属于生物学意义上的提供者,而且涉及销毁、移植等重大处置时,通常需要提供双方共同合意,任何一方都不能单独决定。由此,如果配偶一方并未提供遗传物质,那么仅凭婚姻关系这一身份,是不能当然取得对胚胎的单方销毁权的。
此外,民法典第一千零九条规定:从事与人体基因、人体胚胎等有关的医学和科研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危害人体健康,不得违背伦理道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本条规定为一切胚胎处置行为划定了价值底线。

点击右上角
微信好友
朋友圈

点击浏览器下方“
”分享微信好友Safari浏览器请点击“
”按钮

点击右上角
QQ

点击浏览器下方“
”分享QQ好友Safari浏览器请点击“
”按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