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她被打,
我护女友心切才动的手!”
面对一审判决
被告人许某满腹委屈
然而
当监控视频与多名证人证言
摆在法庭上
这起看似“护女友”的冲动之举
最终被认定为故意伤害罪
近日
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对一起案件作出终审裁定
驳回上诉
维持原判
被告人许某
因故意伤害罪
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一场“乌龙”
引发的持刀伤害
2025年5月18日21时许,海口市美兰区一家电动车维修店内,邱某因更换减震弹簧与店主黄某发生争执。争执中,邱某情绪激动,不仅声称要“炸了店”,还拨打视频电话向男友许某哭诉“对方要打她”。
正在摆摊的被害人周某见状,主动出面制止并与邱某理论。接到电话的许某怒不可遏,火速赶往现场。
许某抵达后,邱某指着周某称其打人。许某未加核实,随手从路边水果摊抄起一把剪刀,径直冲向周某,朝其胸部和腹部连捅数下。
警方迅速赶到,将许某当场抓获。经法医鉴定,周某左侧胸壁创口致液(血)气胸,构成轻伤二级;左腹部创口构成轻微伤。许某到案后虽如实供述,但坚称自己“只是想理论”“对方先动手”,系“慌张害怕中”才伤人。
法庭交锋:
“护女友”还是“故意伤害”?
一审中,许某被认定构成故意伤害罪。法院认为,其明知他人报案仍在现场等待,到案后如实供述,系自首,且认罪认罚,依法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许某不服,提出上诉,核心争议点在于“被害人是否存在过错”及“量刑是否过重”。
二审庭审中,控辩双方围绕“被害人挑衅”展开激烈交锋。辩护人提出,周某主动介入纠纷、实施挑衅,对矛盾激化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一审未认定被害人过错,量刑偏重。
然而,法院经审理查明,邱某、店主黄某及多名现场目击证人均证实,邱某并未遭受殴打,周某也未对许某实施任何挑衅或攻击行为。许某被叫到现场后,未问清事实便持刀捅刺,其行为与“理论”“防卫”无关,而是典型的故意伤害。
“主观恶性是量刑的关键。”出庭检察官指出,许某在未核实真相的情况下,持剪刀捅刺他人胸腹要害部位,主观恶性较大,人身危险性较高。尽管其有自首、认罪认罚等从宽情节,但持械伤人、针对要害部位攻击等情节,决定了其刑期不宜再予减轻。
律师说法:情绪不是伤人的“免罪牌”
“这起案件是典型的‘情绪冲动型’犯罪,也是民间纠纷引发刑事案件的警示样本。”北京策略(海口)律师事务所孙文斌律师表示,许某的辩护意见虽有一定情理基础,但法律评价的核心在于行为本身的违法性与主观故意。
“从法律角度看,护女友不能成为伤害他人的正当理由。”孙文斌律师指出,许某的行为完全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主观上明知持刀捅刺会造成他人身体伤害,积极追求结果出现;客观上实施了持械伤害行为,并造成轻伤二级的后果。即便其动机是护女友,也不影响罪名成立。
“需要提醒的是,被害人过错的认定必须有充分证据支撑。”孙文斌律师强调,本案中多名证人证言、监控视频均证实周某无过错,辩护意见缺乏事实基础,自然无法被采纳。在类似案件中,若被害人确实存在先动手、辱骂等过错行为,可作为酌定从轻情节,但绝不能成为伤害行为的“挡箭牌”。
“遇到冲突,首先要做的是核实事实、报警处理,而非‘以暴制暴’。”孙文斌律师提醒,即便是为保护亲友,也应通过合法途径解决。若因情绪冲动实施伤害行为,不仅无法真正护女友,反而会让自己身陷囹圄,给家庭带来二次伤害。
遇到冲突
首先要做的是核实事实
进一步报警处理
而非“以暴制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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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林文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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