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职之际
能否确认劳动关系
事关后续劳动报酬的结算
一些员工在入职时
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因工作原因也没有留下打卡考勤记录
这样情况
可以构成劳动关系吗?

图片由AI生成
近期,鼓楼法院就审结了
一起具有代表性的劳动争议案件
原来,岳某入职某体育公司,担任店长一职,双方口头约定月工资为16800元,但并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工作期间,岳某接受某体育公司法人的现场安排,负责监督现场装修、制定员工管理制度、对接酒水合作商等。由于该店尚处于运营初期,所以也没有留下考勤记录。
然而,入职之后,岳某发现,某体育公司未给自己缴纳社保,承诺的高工资也未足额发放,便于入职两个月后提出离职。然而,离职后的补偿问题,却引发了双方争执。某体育公司认为,双方仅为人力资源合作关系,并非劳动关系,岳某无考勤记录,也未履行店长职责。其承诺的为公司引进外籍助教也并未实现。
双方各执一词
经劳动仲裁后
岳某将甲公司诉至法院
请求确认双方劳动关系
并要求甲公司向其支付拖欠工资等
“岳某虽然没有考勤记录,但仍然提供了大量聊天记录,可以证实其参与了筹备期员工管理体系搭建、经营场地的装修、开业宣传、助教招聘及管理、与酒水及台球合作商谈判等。”鼓楼法院法官表示,此外,双方虽未签订劳动合同,但岳某曾在微信中领取某体育公司发送的工资条,并收取部分备注为“工资”的款项,这些都足以认定岳某与某体育公司之间成立事实劳动关系。

图片由AI生成
最终,鼓楼法院确定
岳某与某体育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且该公司应当及时足额
向岳某支付拖欠的劳动报酬
“实践中,一些用人单位为了规避责任,往往以“合作”“承揽”“劳务”等名义掩盖真实的劳动关系。但如果诉诸公堂,这些障眼法并无意义。”鼓楼法院法官表示,本案中,尽管岳某没有考勤记录、没有书面劳动合同,但结合微信聊天记录、工资条、转账备注等在案证据,可以认定双方符合劳动关系的认定标准,故双方成立劳动关系。
鼓楼法官提醒
用人单位应规范用工,依法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及时支付劳动报酬、缴纳社保。劳动者入职时应主动要求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注意保存工作安排、报酬支付等证据,如发生争议,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记者 阮冠达
点击右上角
微信好友
朋友圈

点击浏览器下方“
”分享微信好友Safari浏览器请点击“
”按钮

点击右上角
QQ

点击浏览器下方“
”分享QQ好友Safari浏览器请点击“
”按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