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了婚礼、共同生活数年,却一直没有领结婚证。这种情况下,一方出轨并将大额钱款转给第三者,另一方能否以“夫妻共同财产”为由要求全额返还?

图片由AI生成
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博白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赠与合同纠纷案。李某起诉要求第三者黄某返还周某赠与的38万余元,法院最终判决返还40%。
李某(女)与周某(男)于1991年举办婚礼,此后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但未办理结婚登记。2020年至2022年间,周某与黄某建立不正当同居关系,并通过微信多次向黄某转款。李某发现后,将黄某诉至法院,主张周某擅自处分双方共有财产,请求确认全部赠与行为无效,并判令黄某全额返还转账资金共计386963.08元。诉讼过程中,黄某对转账金额提出异议并申请司法鉴定,辩称部分款项为二人同居日常开支。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李某与周某二人在1994年2月1日前已符合结婚实质要件,二人构成事实婚姻,夫妻共同财产权益受法律保护,李某作为共有权人具备起诉资格。
周某未经配偶许可,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第三者,违背夫妻忠实义务与公序良俗,案涉赠与行为整体无效。
黄某申请的司法鉴定不符合法律规定,一审依法不予准许,因其未能提交相反证据推翻转账凭证,法院确认转账总额386963.08元。
因双方均无法区分每笔款项用途,法院结合周某、黄某二人同居时长、本地消费水平,酌定40%转账款为无偿赠与,计154785.23元。
最终,一审判决被告黄某与第三人周某之间的赠与行为无效,黄某返还款项154785.23元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驳回李某其他诉求。诉讼费、保全费由黄某承担。原告李某不服上诉,二审双方均未提交新证据。
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经核查确认,一审事实认定、法律适用、款项划分比例均合理有据,最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承办法官介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之相关规定,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本案中,李某与周某虽未办理结婚登记,但于1991年举办结婚仪式,并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依法应视为事实婚姻。夫妻共同财产、忠实义务等相关规则完全适用本案,配偶一方擅自向第三者赠与大额共同财产,原配有权起诉主张返还。
本案中,周某将共有财产赠与第三者,因违背公序良俗,整个赠与行为在法律上是无效的。但“无效”不等于“全额退”。承办法官介绍,若款项部分用于二人同居日常开销,双方均无法逐笔区分资金用途时,法院会结合同居时长、当地生活水平合理酌定无偿赠与金额,不会简单判决全额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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