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南衡阳雁峰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因宠物犬咬伤他人引发的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案件。原告谭某在小区地下车库正常通行、准备驾车外出时,遭同小区业主陈某家中饲养的未拴牵引绳的犬只咬伤左小腿。就医后确诊伤情属于狂犬病三级暴露,并完成伤口清创、狂犬疫苗全程接种、消炎复查等一系列治疗,累计产生医疗费4329.77元。后续经派出所多次调解,但陈某认为医疗费金额过高,始终拒绝赔付任何费用。谭某遂将陈某告上法庭。 庭审中,陈某提出的其中一项抗辩理由是,事发时牵狗人为其未成年女儿,应由其女儿作为被告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查明,案涉伤人犬只实际饲养人为被告陈某,该犬未依法办理正规养犬登记手续。事发时在小区公共地下车库脱离牵引管控,存在重大公共安全隐患;原告谭某正常通行,对本次咬伤事故不存在任何故意或重大过失;本案中,陈某不能以牵狗人为未成年子女为由免除自身侵权赔偿责任,其提出的免责抗辩均无事实与法律依据,法院不予采纳。遂依法判决,陈某一次性赔偿谭某各项损失共计5409.77元。(衡阳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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