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名男子骑共享单车
故意碰瓷无牌证三轮车车主
制造轻微交通事故
再言语恐吓车主
迫使其赔偿私了?
太“刑”了!
基本案情
2024年7月至2025年3月期间,王某伙同刘某在佛山、东莞等地,以无牌证电动三轮车为目标,由一人骑共享单车故意与其轻微碰撞,假装受伤,另一人上前配合拦停车辆、帮腔作证的形式制造交通事故。两人一方面利用被害人驾驶无号牌车辆,担心被交通处罚的心理,对被害人进行言语威胁;另一方面夸大伤情,暗示被害人需承担高额治疗费,造成其心理恐惧,从而迫使被害人支付“赔偿款”私了。得款后,两人即迅速离开。据统计,两名被告人以上述固定模式共同作案13起,涉案金额达24000余元。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敲诈勒索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勒索公私财物的行为。
本案中,从主观上看,两名被告人专门选择无牌证电动三轮车作为作案目标,利用车主惧怕车辆被查扣的心理,索要与其自身“伤情”不相称的财物金额,这表明其并非基于真实合理的损失提出民事赔偿主张,被告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目的。
从客观上看,被告人并非就事故损害进行协商,而是以言语恐吓,对被害人进行精神强制,迫使其在恐惧心理下交付财物,此种制造心理压迫的手段,符合敲诈勒索罪中 “威胁” 的行为特征。此外,两名被告人在多地流窜,以固定分工模式短期内连续多次作案,违法所得数额较大,具有应受刑罚惩罚的社会危害性。法院认定两名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敲诈勒索罪,综合考虑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以及认罪态度,遂以敲诈勒索罪分别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二年,刘某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各处罚金。该判决现已生效。
转自:禅城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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