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矛盾、子女探视纠纷,被父亲屡次搬进儿子的班级群、家长群和小区业主群。近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认定上述行为属于精神侵害,构成家庭暴力,并依法制发人身安全保护令。
案件:父子对簿公堂,起因是父亲“公开家事”
小林(化名)与老林(化名)是父子。近年来,老林与妻子感情不和长期分居,小林随母亲生活,与父亲见面机会减少。夫妻二人在子女养育问题上分歧不断,小林夹在中间备受煎熬。
2025年11月起,老林多次使用情绪极端、贬损性强的语言,在小林的班级群、家长群及小区业主群中发布信息,公开指责岳父母及妻子一方“无脑”破坏家庭、霸占孩子、疏远老林与小林的亲子关系。这些言论迅速传播,让小林在同学和老师面前承受巨大压力,在邻居中也倍感窘迫。
小林遂向浦东法院提出申请,请求裁定禁止老林实施家庭暴力,禁止其通过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及网络平台等方式侮辱、诽谤、威胁小林及近亲属,并禁止骚扰、跟踪、接触小林及近亲属。
老林则认为,本案是因夫妻在子女教育、生活安排方面存在分歧所致,涉及对小林的监护权行使,自己在群内发帖属于因夫妻感情破裂、探望权受阻引发的维权行为,并非针对儿子,且若支持禁止接触申请,将实质剥夺其对小林的监护权,请求法院驳回。
法院:网络公开家庭隐私,超越正常矛盾表达边界
浦东法院经审理认为,老林的行为已超出正常家庭矛盾表达的边界。其忽视未成年人的心理健康,多次使用情绪极端的语言将家庭隐私发布在儿子班级群、家长群和业主群。鉴于网络空间的公共性、信息传播的瞬时性、所在群组的社会性,该行为侵犯了小林的人格尊严及隐私权,严重影响其学习生活和身心健康,符合家庭暴力中关于精神侵害的认定标准。
据此,法院裁定禁止老林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以及在网络空间发布信息等方式骚扰小林及其近亲属。
同时,法院指出,老林与妻子之间因抚育问题产生的矛盾是偶发冲突,并无证据表明老林具有持续实施肢体暴力的危险。老林作为父亲,依法享有探望、监护小林的权利,小林亦应享受来自父母双方的关爱。从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出发,法院驳回了小林要求“禁止接触”的申请部分。
法官说法:精神侵害型家暴,重在“单向压制”与“反复实施”
浦东法院未成年人与家事案件综合审判庭法官樊卓然表示,家庭暴力的类型并不限于肢体暴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长期利用网络公然诋毁、诽谤家庭成员,实施语言暴力,或泄露个人、家庭隐私的,同样可能构成家庭暴力。
他指出,家庭矛盾中的偶发性冲突往往表现为平等沟通、双向输出,而精神侵害型家暴则具有单向压制、反复实施的特征。本案中,老林在两个多月内多次在社交群组暴露家庭隐私,妻子一方只能沉默应对,儿子最终被迫寻求法律保护。其通过在网络空间暴露家庭矛盾隐私、贬损妻儿人格尊严,意在给妻子一方施加心理压力,以在家庭矛盾的解决中获得控制地位,符合家庭暴力的该项特征。
“在网络空间暴露家庭隐私的行为会导致受害人产生强烈的羞耻感和恐惧感,”樊卓然说,“对心智尚未成熟的未成年人而言,这种‘网络精神暴力’造成的心理创伤可能伴其一生,严重影响青少年身心健康。”
他最后强调,夫妻分居后因监护权问题产生矛盾,本可通过调解、诉讼等合法途径解决,但不应将孩子当成情绪发泄口、谈判筹码或报复工具。“将成年人的恩怨暴露在孩子的学校和社区社交圈,本质上是对子女的情感虐待和监护失职。家庭矛盾应当理性协商、妥善解决,避免子女因家庭矛盾承受不应有的心理创伤。”
记者观察
老林的行为在家庭纠纷中并不少见,然而家庭内部的纠纷,一旦被刻意投放进公共社交网络,尤其是孩子日常生活的核心场景——班级群和社区群,就不再是“家务事”那么简单。法律划定的边界在于:是否对家庭成员造成精神上的压制和伤害。这位父亲自认为的“维权”,在法院看来,恰恰是对儿子人格尊严的侵害。
成年人之间的矛盾,理应由成年人以合法、理性的方式解决。把未成年人推向前台,让他成为舆论的焦点和心理压力的承受者,既非监护职责所在,也违背了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基本原则。这起判决对“网络精神暴力”给出了清晰的法律回应。
作者 | 陈颖婷 汪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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