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0日,“女子遛狗不拴绳遭男子摔狗扇耳光”话题登上微博热搜,引发全网热议。事件发生在湖南长沙一商场内,因女子携犬进入公共场所未拴绳、犬只蹿出吓到他人,双方爆发冲突,男子当场摔狗并掌掴女子。违规养犬的过错与暴力泄愤的边界,让这起事件成为公众讨论的焦点。

据媒体报道,事发于7月17日长沙某商场内。一名女子携带犬只进入商场,全程未给犬只佩戴牵引绳。其间犬只突然蹿出,吓到了一名男子的女友。双方随即发生口角争执,冲突很快升级:男子抓起犬只直接摔在地上,拉扯过程中又抬手扇了女子一耳光,被打后的女子站在原地痛哭。
事件曝光后,舆论分成了鲜明的两派。有网友认为,女子违规带狗进入商场且不拴绳,是事件的导火索,犬只吓人在先,自身过错明显;也有网友表示,即便养犬行为失当,男子摔狗、动手打人的做法也完全越过了法律底线,不能用暴力解决问题,应当为自身行为承担责任。
围绕这起事件,三个法律问题最受公众关注:女子公共场所遛狗不拴绳违反了哪些规定?犬只仅造成惊吓、没有实际咬伤,是否需要承担民事赔偿?这场冲突到底属于“互殴”还是单方侵害?
对此,专业律师结合现行法律作出了详细解读。
遛狗不拴绳已涉嫌行政违法
律师指出,根据2026年1月1日起施行的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九条,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致使动物伤害他人的,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也明确规定,携带犬只出户应当系犬绳,防止犬只伤人、疫病传播 。
法律中的“动物伤害他人”并不局限于直接咬伤、抓伤。因犬只突然窜出、吠叫导致他人受惊吓摔倒、引发身体不适等间接伤害,同样属于“造成他人损害”的范畴。本案中,女子携犬进入人员密集的商场且未拴牵引绳,犬只窜出吓到他人,经提醒后仍未采取有效管控措施,已妨碍他人正常购物,构成行政违法,可视情节处以警告或罚款。
仅惊吓未咬人,仍需承担民事赔偿
不少人误以为“没咬到就不用赔”,实际上并非如此。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遛狗不拴绳本身就属于违规行为,只要犬只的行为与他人的损害存在因果关系,哪怕只是惊吓导致摔倒、应激反应、心理不适等,饲养人都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包括医疗费、交通费,情节严重的还可能涉及精神损害赔偿。
不构成互殴,也不属于正当防卫
针对冲突性质的认定,律师明确表示:本案既不是互殴,也不成立正当防卫。
一方面,互殴的核心是双方均有主动殴打对方的行为,而整个过程中女子并未还手,不存在相互斗殴的事实,因此男子摔狗、掌掴的行为属于单方殴打他人,应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中殴打他人的条款处罚,面临拘留、罚款等行政处罚。另一方面,正当防卫要求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采取必要措施。本案中并没有女子唆使犬只攻击他人的情形,“犬只吓人”和“男子动手打人”是两个独立的法律事实,女子的在先过错不能成为男子暴力泄愤的免责理由,不能用“对方有错”来洗白自身的违法行为。

律师同时提醒,文明养犬是每个饲养人的法定义务,公共场所务必拴好牵引绳、做好安全管控;遇到纠纷时更应保持理性,通过报警、协商等合法途径解决,以暴制暴只会让自己从受害者变成违法者,最终承担不必要的法律代价。
综合:南方日报、大象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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