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新疆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中介合同纠纷案,两名中介人员代收购房款后下落不明,法院判决二人返还房款及代办费,并赔偿相应损失。 2023年3月,苏某委托某房屋中介机构出售一套房产。经中介马某、汪某介绍,苏某与买受人李某相识,三方签订《乌鲁木齐市城市房屋存量房买卖居间合同》,约定房屋总价120万元。合同签订后,苏某向马某支付1.2万元代办费(佣金)。 由于苏某对房屋买卖流程不熟悉,两名中介人员提议将李某支付的预付款先交由他们保管,待剩余房款全部付清后再一并转交。苏某出于对中介机构的信任,同意了。 李某向马某支付16.5万元,向汪某支付13.25万元,合计支付预付款29.75万元。然而,两人收取上述款项后失联、下落不明。 2024年11月25日,苏某找到汪某,要求其返还29.75万元。汪某称款项在马某处,并出具承诺书,承诺承担8个月银行月供3.2万元,剩余款项于2025年12月底还清。 然而,出具承诺书后,汪某再次拒接电话、不回信息,导致苏某无法偿还银行按揭月供,也无法为李某办理过户手续。无奈之下,苏某将马某、汪某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苏某、马某和第三人李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马某作为中介服务提供方,参与合同订立、代收交易款项、收取代办费,是中介合同直接相对方;汪某虽未列明为中介服务主体,但其以保证人身份缔约,通过马某或自行收取多笔交易款项,事后出具承诺书确认还款义务,实际参与交易款项管控与履约事宜。两人应当依据各自实际行为、过错程度及款项占有情况,分别承担对应的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经核算,汪某应返还房款27.8万余元,马某收取1.2万元代办费后,未能举证证实其按约履行代办服务义务,占有该款项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应向苏某全额返还代办费。 同时,马某和汪某长期占用房主资金拒不返还,客观上造成房主损失。法院以未返还款项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LPR利率,判令二人支付相应资金占用利息6945.37元。苏某因维权产生的财产保全申请费,属于合理必要支出,由马某和汪某按债务比例分摊承担。
法官提醒:在二手房交易中,消费者必须高度重视资金安全,严防风险。中介机构的法定职责仅限于提供房源信息、撮合交易、协助办理过户手续等居间服务,无私自代收、保管或截留购房款的权限。大额房款严禁交由中介个人或其所属机构私自收取、保管,应通过政府指定的资金监管账户进行正规交割,杜绝资金被挪用或中介卷款跑路的风险。 本案中,苏某因及时寻回中介人员而维权成功,若中介人员一直失联,苏某将陷入房款被侵占、交易无法推进、追讨无门的困境,甚至可能面临诉讼周期漫长、执行困难等局面。消费者在接受中介服务时,应核实中介人员的行为是否属于职务行为或构成表见代理,若其以公司名义在履职过程中收款,公司依法应承担相应责任。 交易双方签订居间合同时,应明确约定中介服务范围、收费项目及款项流转方式,严禁以任何形式默许或约定中介私自代收房款,杜绝模糊条款埋下纠纷隐患。
(全媒体记者 潘从武 通讯员 古雪丽 克衣木·热合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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