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敢用正规手法搞垮这家店,我给8888元”“一天给他10条差评,半个月马上倒”……有的商家为了搞垮同行,竟然通过组织虚假下单、集中退款、低分评价等方式干扰对方正常经营。遇到此类情形,该如何维权?记者今日获悉,广州互联网法院审理了一起“反向刷单”案件,判决组织刷单的商家、“刷手”组织者共同赔偿1万元。
组织虚假下单刷差评
郑某经营着“某林蛋糕店”,在某外卖平台开设店铺。2024年5月12日,他突然接到一名女子的电话,对方自称是“刷手”,称受刷单中介甘某指示下单,甘某要求其下单后2小时内应申请退款,故联系郑某要求退款。郑某随即联系甘某,甘某表示,“刷手”本是准备给附近的“某话蛋糕店”刷单,不小心刷错了店,要求郑某为29个错下的订单全部退款,还威胁“要不然就通通给你差评”。
紧接着,郑某又收到一条短信,来信人正是附近刚开张的“某话蛋糕店”的经营者张某。张某表示“刷手”操作失误,其本意是找人给自己的店铺刷单,要求郑某配合退款,或者在1小时内把所有订单的商品送到“某话蛋糕店”,更威胁“我明着告诉你,我一个小时可以给你下3000单”。
几天后,郑某发现,张某在一个同行微信群里发送“某林蛋糕店”的店铺截图,并称“谁敢用正规手法搞垮这家店,我给8888元,有事算我的”,群内有人附和“一天给他10条差评,半个月马上倒”。
让郑某更加气愤的是,甘某、张某所谓“刷错”的订单中,有11个订单给自己的店铺打了1—2星差评。
郑某认为,张某、甘某的恶意下单、退款、刷差评行为,导致自己的店铺退单率飙升、评分下降,成交量大幅下滑,严重损害了网络店铺的合法权益,遂将二人诉至法院,要求对方删除恶意差评、赔偿财产损失及维权支出共计2万余元等。
广州互联网法院审理后判决,被告张某、甘某立即停止侵权,删除在某外卖平台对“某林蛋糕店”作出的恶意差评,赔偿损失1万元(含合理开支)。
判决后,双方当事人未提起上诉,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法律禁止正向刷单、反向刷单
经办法官指出,在“流量即资产”的电商生态中,搜索排名、用户评价等数据,已成为影响经营者生存与发展的重要因素。部分经营者试图通过组织“刷单”,伪造网店店铺的信用等级、网店排名,以此欺骗、误导消费者。
2025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专门新增“虚假评价”的行为种类,明确不得通过“虚假评价”方式帮助他人实施虚假宣传,无论正向刷单还是反向刷单,都属于法律明确禁止的行为。第十三条第四款进一步规定,经营者不得滥用平台规则,直接或者指使他人对其他经营者实施虚假交易、虚假评价或者恶意退货等行为,损害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扰乱市场竞争秩序。
由于反向刷单同时损害多重法益,司法实践中,当事人除可通过反不正当竞争路径维护自身合法利益,还可根据网络店铺的虚拟财产受损情况主张权益。经办法官进一步解释,经营者应第一时间固定证据,对异常差评、集中下单又退款、店铺因虚假订单被搜索降权、扣分等相关记录,及时做好存证,可向平台或市场监管部门投诉,也可提起诉讼,向实施刷单的竞争对手、组织刷单的中介、“刷手”主张侵害网络虚拟财产。
经办法官提醒,“刷单”非小事,违法必追责。对普通民众而言,切勿贪图几十块的小便宜参与刷单,轻则被骗钱财,重则要承担共同侵权的民事责任甚至刑事责任。对“刷手”组织者来说,组织刷单不仅可能构成民事侵权,还可能因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面临市场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甚至可能涉嫌刑事犯罪。对经营者而言,公平竞争是平台经济健康发展的基础。通过给自己刷好评、给竞争对手刷差评等方式获取竞争优势,不仅破坏平台评价秩序,而且损害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最终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文、图/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章程 通讯员:刘文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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