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福建省宁化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贩卖毒品、容留他人吸毒案,对三名被告人判处刑罚,并处罚金,追缴违法所得上缴国库。
2024年9月、2025年2月,被告人潘某某为非法牟利,先后两次通过社交软件联系上线购买甲基苯丙胺(冰毒),并加价转卖给魏某,共计约2.1克,非法获利1000元。2024年9月至2025年3月间,被告人魏某为非法牟利、以贩养吸,将从潘某某等人处购买的冰毒,贩卖给多名购毒人员,共计约2.5克,非法获利约100元。被告人马某某系魏某的朋友,明知魏某贩卖毒品,仍接受魏某指使,两次帮助其将装有毒品的烟盒送至指定地点交给购毒人员,并代为收取、转交毒资。
此外,2024年至2025年间,被告人魏某在其租住的员工宿舍内,先后多次容留多名人员吸食冰毒。
经查明,被告人潘某某有刑事犯罪前科及吸毒被行政处罚记录,被告人魏某有贩卖毒品前科。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潘某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2次约2.1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魏某向多人多次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约2.5克,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其二年内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马某某帮助魏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2次,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魏某曾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刑,又犯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系毒品再犯,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马某某在与被告人魏某贩卖毒品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三名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三名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马某某主动预缴罚金,可依法从宽处理。
综合考虑三名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和情节,最终,法院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潘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万元;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魏某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马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继续追缴魏某、潘某某违法所得,上缴国库;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依法予以没收。该判决现已生效。

将毒品分装成极小剂量零散销售是毒品犯罪的末端环节,它直接面向吸毒人员,具有流动性强、隐蔽性高、对社会危害性大的特点,极易导致毒品直接扩散至社会。我国对毒品犯罪实行“零容忍”政策,无论贩卖数量多少均追究刑事责任。
在此提醒,切勿抱有侥幸心理,认为“少量贩毒没有影响”“只是借给他人房间吸毒,自己没吸所以没关系”,一旦沾染毒品,不仅会严重摧残自己的身心健康、破坏家庭幸福、败坏社会风气,还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作者:黄小春 罗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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