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常交通出行中,车辆发生剐蹭、碰撞事故后,若肇事全责方推诿拖延、拒不履行赔偿义务,无责车主常会遭遇理赔难、维权成本高的问题。此时无责车主可向自身投保的保险公司申请代位理赔:由保险公司先行垫付车辆维修费用,再依据法律规定向事故全责方追偿。但保险公司开展代位追偿时,全责方能否以“定损未经过我同意”为由拒绝赔付?近日,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案件。

基本案情
2025年4月,杨某驾驶机动车与滕某车辆发生碰撞,经交警部门认定,杨某承担本次事故全部责任。事故造成滕某车辆维修费合计4041元。因杨某仅投保交强险,交强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杨某投保保险公司已在限额内足额赔付。扣除该款项后,剩余2041元车辆损失杨某未主动赔付。滕某遂向其投保的A保险公司申请代位理赔。2025年5月,A保险公司向滕某垫付剩余维修费2041元,并依法取得保险代位求偿权。
后A保险公司诉至江南区法院,请求杨某支付代偿理赔款及相关利息。庭审中杨某辩称,A保险公司定损、车辆维修全程均未征得本人同意,因此拒绝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法院查明:A保险公司分别于2025年4月27日、4月30日,向杨某送达定损明细、后续追偿相关通知,杨某收悉后始终未作出回复,亦未提出书面异议。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A保险公司提交的交通事故认定书、维修清单及支付凭证等证据,足以证实其依法取得代位追偿权。
针对杨某“定损未经本人同意”的抗辩理由,法院指出,保险公司已依法完成定损信息告知、送达通知义务,杨某收到通知后消极不作为、未提出任何异议,视为自愿放弃异议权利;结合车辆受损实际情况,案涉维修金额客观合理,故对杨某该项抗辩不予支持。
综上,法院依法判决:杨某向A保险公司支付保险理赔款2041元,并支付自2025年5月23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主办法官:蒙永富
“代位求偿”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赋予保险公司的重要权利。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可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这一制度既保障了无责车主能及时获赔,也确保了交通事故的终局经济责任由过错方承担。
在本案中,A保险公司在定损及追偿前,已依法履行了通知义务,将相关信息发送给杨某,但杨某未予回复。在受损程度清晰、金额大小合理的情况下,杨某单方面以“未经我同意”为由拒赔,实质上是对其知情权和异议权的放弃。法官提醒广大驾驶员:发生交通事故后,应正视自身过错,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企图逃避责任或消极对待,不仅无法免除赔偿义务,还可能面临保险公司的追偿及法律强制执行。
同时,保险公司在行使追偿权时,也应注重程序正当性,依法履行对侵权人的定损通知义务,保障其知情权与异议权,从源头减少纠纷发生。
作者:梁柯 蒙永富
综合: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广西高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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