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画面非常夸张
上面有熊猫 龙这种
给人感觉是
很时尚的年轻人
才会去贴的车衣”
2026年4月17日,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对一起诈骗案作出判决,被告人李某因犯诈骗罪依法获刑。这起历时5年、作案30余起的系列诈骗案件,源于工作人员在一次理赔流程中发现的反常细节。
疑点重重的理赔记录
2025年5月,济南市民王先生驾车下高架变更车道时,与李某驾驶的奔驰轿车发生轻微剐蹭。交警认定,王先生承担事故全责。事故仅造成奔驰车定制车衣出现轻微划痕,未损伤原车漆面,但车主李某提出,车辆定制高端车衣价值4万余元,要求保险公司全额赔付整车车衣损失。

在后续线下理赔办理过程中,李某全程用帽子、口罩、墨镜遮挡面部,拒绝配合理赔核验必备的手持材料拍照环节。李某的反常行为让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心生警惕,于是核查了李某过往的理赔信息。

核查结果令人诧异,5年时间,李某在10多家保险公司累计出险33次。出险记录显示,李某在每一起事故中均为无责方,且理赔理由高度雷同,均以定制车衣破损、无法局部修补为由,申请整车更换赔付。
工作人员进一步调取多起事故现场公共视频发现,每当有车辆正常变道时,李某非但没有减速避让,反而主动贴近制造剐蹭。结合已有线索,保险公司和保险行业协会一致认为,该系列事故疑似人为制造,随即向公安机关报案。
暗藏玄机的资金流向
警方调取了李某33起出险案件的理赔材料,逐条梳理出险记录及资金流向,锁定关键破绽。
办案民警核查发现,李某用于理赔的高额车衣发票为企业开具,但对应的消费资金均转入多个私人账户,与正常对公交易流程严重不符。顺着收款账户追查,民警发现收款人均为李某亲友,每一笔转账资金都会在短期内原路退回,所谓的高价贴膜消费流水实为伪造。

2025年11月,办案民警对李某实施抓捕,并对其住所开展搜查。民警在李某屋内查获多枚私刻公章、连号空白收据、虚开的购车票据,同时查实,李某涉案奔驰二手车实际购入价仅12.98万元,但其刻意虚开发票至18.8万元,用于后续理赔造假。
揭露虚假理赔套路
面对警方出示的证据,李某如实交代了犯罪事实。据李某供述,车衣实际贴膜成本仅5000元,高额车衣的发票通过网络黄牛非法购买得来。为骗取高额理赔款,他长期串通亲友配合转账回款、篡改交易信息,伪造出高价车衣的完整消费假象。

据李某交代,他的骗保想法源于2019年的一次理赔。当时,车辆的局部车衣受损,却意外获得全车车衣理赔款,尝到甜头后,他便萌生了蓄意骗保的念头。为此他更换奔驰车,选用定价模糊的定制涂鸦车衣,常年辗转各地伺机作案。

此后5年时间,李某故意制造33起轻微剐蹭事故,凭借全套虚假材料申领赔款,累计骗取保险理赔金41万余元。2025年11月13日,李某因涉嫌保险诈骗罪被依法刑事拘留。
2026年3月7日,检察机关以诈骗罪对李某提起公诉。4月17日,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李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两万元。
普法时间

Q:
本案中,李某全程以伪造材料、故意制造事故的方式骗取保险理赔。公安机关以保险诈骗罪进行侦查,为什么法院判决认定的是诈骗罪?
A:
相比于诈骗罪来说,保险诈骗罪对于犯罪主体有特殊限制。根据我国《刑法》相关规定,保险诈骗罪的犯罪主体仅限于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在本案当中,李某显然不属于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比较容易产生认识错误的是,李某是否属于受益人的问题。对于受益人,我国《保险法》有明确规定,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当中,由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主体。本案中的保险合同属于财产保险合同,而不是人身保险合同,李某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受益人。因此,李某不满足《刑法》中对于保险诈骗罪犯罪主体的要求,不构成保险诈骗罪,而是构成诈骗罪。
转自 |《今日说法》节目《“高价车衣”理赔骗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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