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司以公司账目电费亏空为由
将女出纳调整出财务办公室
在办公楼走廊临窗摆放办公桌椅一套
安排该员工在此办公
7月3日,《工人日报》记者从裁判文书网获悉了该案。今年6月,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了这起民事案件的终审判决结果。
判决书显示,法院认定事实如下:
李女士于2017年9月入职位于吉林长春的A公司,岗位为出纳员。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约定执行综合计算工时制、每天工作不超8小时,员工应严格遵守公司规章制度,连续旷工3天或月累计旷工5天视为严重违规、将予以开除等。
2025年5月,A公司以公司账目电费亏空为由将李女士调整出财务办公室,在办公楼走廊临窗摆放办公桌椅一套,安排李女士在上述位置办公。
李女士以A公司拒不提供劳动环境、侮辱劳动者人格为由拒绝上岗。
同月,A公司给予李女士开除处分、解除劳动合同。李女士申请劳动仲裁后,不服裁决,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A公司对李女士的办公位置安排带有歧视性,未能充分考虑对职工身心健康的劳动保护。李女士以A公司拒不提供劳动环境、侮辱劳动者人格为由拒绝上岗,亦属合理。
此外,法院认为,A公司在未合理安排李女士办公位置环境的情况下,又以李女士每日打卡后即脱岗、连续4天无故不打卡严重违反公司管理制度为由,解除与李女士的劳动合同,并不符合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规定情形,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支付李女士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6.8万元。
A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过程中,A公司提出的理由包含以下几方面:
1. 李女士当时的核心任务是查清账目、核对凭证,在走廊办公具备完成工作的全部条件:有办公桌椅、可查阅账目材料、可与相关人员对接,完全能够正常履职。
2. 李女士系公司出纳,严重违反财务制度,导致账目混乱、对账缺失金额达4.4万元,给公司财务管理造成重大风险。李女士工作出现重大失职,在事情查清前不宜在存放重要账目和现金的财务室,以防账目被毁或其他意外情况发生。
3. A公司不是大公司,仅有两间办公室,一间是总经理和副总经理共同使用,一间是财务和出纳使用,不具备单独给李女士安排办公室的条件。
4. 将李女士暂时安排在走廊区域办公是为了方便调查,同时安排了办公桌椅,可以随意走动,并不限制自由,属于企业正常管理措施、属于用工自主权的范畴,不存在歧视。
5. 李女士连续旷工超过4天,A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合理合法。
李女士辩称:
1. 公司将自己安排至走廊办公,环境简陋,无正规办公配套,变相剥夺正常的劳动条件,并非合理的临时调岗,已构成违法用工。
2. 自己未旷工、不存在违纪行为,是A公司恶意变更工作场所区别对待,迫使自己无法正常履职,过错在公司。
3. 公司所谓的账目亏损并无完整有效证据。2026年4月,A公司已针对此事报警,经派出所核实,此事与李女士无关。
法院: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A公司向法院提交了公安机关受案回执,以此主张李女士构成职务侵占罪、与其劳动关系系合法解除、不应支付赔偿金,但刑事案件与民事诉讼属于不同的法律适用范畴,如果A公司以李女士构成刑事犯罪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应待刑事案件处理完毕后与李女士解除劳动关系。在刑事案件尚未处理完毕时,A公司将李女士安排在走廊办公,不具有合理性。
法院认为,该办公位置安排带有歧视性,未能充分考虑对职工身心健康的劳动保护。李女士以A公司拒不提供劳动环境、侮辱劳动者人格为由拒绝上岗亦属合理。A公司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支付李女士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综上,二审法院驳回A公司上诉,维持原判。
综合自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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