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庭指定任老伯为许先生的监护人,由上海市静安区江宁路街道三星坊居委会对被监护人许先生进行跟踪回访……”
6月24日上午,在静安区江宁路街道城市运行管理中心,一场非近亲属担任监护人案件敲锤落定。71岁的任老伯正式成为56岁的邻居许先生的法定监护人,为这段传承三代、跨越四十年的深厚邻里情筑起坚实的法律保障。

6月24日,在静安区江宁路街道城市运行管理中心,一场非近亲属担任监护人案件开庭。
上世纪八十年代,许先生离开父母姐姐,从新疆伊犁独自返回上海,随外公居住在江宁路街道陕西北路的家中。许先生患有先天性精神残疾,而外公在数年后离世。同住一栋楼的任老伯父母注意到了许先生,对这位特殊的邻居伸出了援手。
“我父母照顾他,完全是出于同情。”任老伯回忆道。当时,刚成年的许先生独自生活,虽有母亲邮寄生活费,但日常饮食起居全部由任老伯的父母照料。
2007年,任老伯的父母精力不济,照顾许先生的重任落到了刚退休的任老伯肩上。为了给许先生提供更安稳舒适的生活环境,任老伯联络居委会,将许先生送入养老院安养。许先生的个人收入不足以覆盖每月养老院费用,差额均由任老伯自掏腰包补齐。此外,一家人还为许先生重新办理了残疾人证,证件内页“监护人”一栏上,写的正是任老伯母亲的名字。

2012年,许先生重新办理了残疾人证,证件内页“监护人”一栏上,写的正是任老伯的母亲陈女士。
2021年,陕西北路片区迎来动迁,许先生获得180万元动迁款和一套70平方米的安置房。在充分征询并征得许先生本人同意后,三星坊居委会将其中150万元办理了银行定期存款,存折与房屋产权证统一由居委会保管,剩余30万元作为日常流动资金,交由许先生本人支配使用。
2025年,远居新疆的许先生姐姐离世。姐弟俩的父母早已过世多年,两人均未婚未育,至此,许先生已无任何在世的近亲属。姐姐的后事亟待处理,但许先生却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此有心无力。左右为难之下,今年5月26日,任老伯向三星坊居委会提交相关材料,申请以非近亲属身份成为许先生的法定监护人。
“《民法典》第二十八条中规定,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但在司法实践中,同意书需符合哪些条件、如何规范出具?法院如何审查申请人的监护能力与监护意愿,其后续履职情况如何进行跟踪?这些都是非近亲属担任监护人类案件中需要考量的问题。”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未成年人与家事案件综合审判庭庭长白云介绍。
以本案为契机,静安法院与江宁路街道共同探索,制定了《江宁路街道非近亲属担任监护人工作操作流程指引(试行)》,构建起“当事人提出申请-居委会排摸核查-出具同意证明-法院判决指定-判后跟踪关爱-动态调整”的六步闭环工作法。根据《指引》,江宁路街道对任老伯提交的材料进行了详尽核查。“此前我们已经对许先生的家庭情况完成全面尽调,结合居委会多年来对任老伯照顾事实的了解,最终依法出具了同意证明。”静安区江宁路街道三星坊居民区党总支书记、居委会主任马婷婷介绍。

《指引》中明确规定,监护判决生效后,居委会应启动对被监护人的跟踪关爱工作,建立专项档案,定期回访了解监护人履职情况。对此,白云进一步解释:“一方面,监护人需定期报告被监护人人身和财产状况,被监护人重大财产事项统一由居委会代管;另一方面,居委会应当根据跟踪情况进行动态调整,既有效监督监护人履职、切实维护被监护人合法权益,同时在监护人无法正常履职的情况下及时补位,填平被监护人权益保护的真空期。”
“我是看着他长大的。以前照顾他,总感觉名不正、言不顺。现在有了监护人身份,底气也足了。”庭审现场,任老伯感慨万千:“这是放不下的责任。我也已经交代好,如果以后无力照顾,就由我的女儿接力。”
记者了解到,判决生效后,任老伯将陪同许先生前往新疆,妥善处理其姐姐的后事,居委会也将全程跟进。马婷婷表示,后续将严格落实《指引》要求,让邻里之间自发的善意有制度依托、有法治护航。
记者 | 王雅雯
摄影 | 王雅雯 彭妍燕(实习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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