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一些商家为了更快回笼资金、刺激消费,提供各式各样的充值卡、兑换券等预付式服务。尽管国家相关法规对预付卡管理有明确规定,但以“预付卡过期”为由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现象仍然存在。
近期,有消费者向记者反映,自己持有的某平台不记名预付卡过期了,要求客服提供激活、换卡等服务时,却遭到商家的拒绝。商家的行为合规吗?遇到类似的情况,消费者该怎么维护自身权益?
预付卡过期后
消费者要求延期、换卡遭拒
北京市民林先生反映称,手上有十几张100元的某平台不记名卡,2023年6月购入,写有三年有效期,2026年6月刚刚过期。他发现后,要求激活自己尚未绑定到账户中的卡,遭到客服拒绝。“客服提出这张卡属于不记名卡,需要我提供购卡的账号。我说这是别人送我的,怎么可能提供购卡账号。”
林先生查询相关法条发现,商务部《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第19条有明确要求,平台违规设置前置要件是违法行为。

记者在黑猫投诉搜索发现,类似问题有大量投诉。浙江台州的黄先生说,“预付卡到期了之后,平台不愿意延期,要原购卡人去申请才能退。”江苏南通的陈女士也碰到了同样的问题,某平台客服拒绝为其提供延期、换卡服务。
记者以消费者名义联系了该平台客服,客服也如此表示,如果绑定时显示过期导致无法绑定,需要由下单账户本人联系他们。
相关法规明确
商家应提供激活、换卡等配套服务
单用途预付卡分为记名预付卡与不记名预付卡两类。根据商务部《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九条——
记名卡不得设有效期;不记名卡有效期不得少于3年。
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对超过有效期尚有资金余额的不记名卡应提供激活、换卡等配套服务。
但记者发现,多个平台或商家的预付卡,均未遵守此规定。
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朱巍对中国之声表示,即便有硬性的规定,在实践中却很少有人落实。“很多商家绕开了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跟消费者单独签预付费合同,在其中明确约定卡的使用年限,所以一旦出现问题,商家就说合同里已经写得很清楚了,大部分的消费者会觉得自己违约在先,就放弃主张权利了。”
朱巍表示,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特别提到,如果消费者的卡丢了,商家不给补办,即便有相关约定的,都属于无效。消费者应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相关法规是很明确的。

专家:建议引入信用监管的模式
将钱由第三方独立监管
中国互联网协会法工委副秘书长、中国消费者协会律师团成员胡钢认为,预付式消费是常见的消费方式,有利于破解经营者融资难题,有利于降低消费者消费成本,本是“双赢”之举。但是,经营者融资行为引发消费者承受较高的违约风险,卷款跑路、霸王条款、收款不退等问题成为消费堵点和痛点。
胡钢表示——
我国法律法规对此进行了全面规制,预付式消费的经营者应当在订立书面合同、按约履行、提前告知、及时退款、七天无理由退款、删除霸王条款等方面全面落实主体责任,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否则违法经营者要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面临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经营者构成消费欺诈的,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承担“退一赔三、最低五百元”的惩罚性民事赔偿。
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朱巍也建议,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针对此类商家的违规行为,应该引入信用监管的模式。建议在预付费卡办卡过程中,将预付金放到银行或放到第三方账户,由第三方来独立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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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自|中央广电总台中国之声(记者:管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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