减肥保健品本是爱美人士实现纤细身姿的良药,然而,一些宣称“轻松瘦身”的减肥胶囊,却在一些不法商贩的操纵下,暗藏国家明令禁止添加的成分,这不仅给消费者带来生命健康隐患,也让自己终究落了个赔偿获刑的下场。近日,吉林省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件,二名被告人因销售含有“西布曲明”成分的减肥药获刑。
2024年6月,吉林高新区居民甲女士(化名)因服用网购的减肥产品后,身体不适报案。经鉴定,上述减肥保健品中检测出违禁品成分西布曲明。
经审理查明,2024年,被告人姚某从他人处购进胶囊型减肥保健品,在明知其内含有国家明令禁止添加的西布曲明成分,仍通过网络多次向尹某等人进行销售,销售金额为人民币5700余元,非法获利人民币2800余元。被告人尹某从姚某购得上述减肥保健品后,通过网络向甲女士等人销售,销售金额为人民币1700余元,非法获利人民币1000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姚某、尹某明知减肥胶囊中含有对人体有害的西布曲明成分,仍通过网络向不特定人群销售,危害广大消费者的生命、健康安全,其行为均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应当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二人的刑事责任。
最终,依法判决被告人姚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3000元,被告人尹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
法官说法
食品安全关乎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国家对食品的生产、销售有严格的规定和安全监管。我国食品药品监督部门已于2010年10月30日将“西布曲明”列入保健食品中禁止非法添加的物质名单,长期服用含有该成分的食品药品会严重危害身体健康。作为消费者,应增强食品安全意识,了解基本食品安全知识,增强鉴别能力,自觉抵制有毒、有害产品。作为销售者,切不可为一己私利突破法律底线,明知食品(保健品)掺有有毒、有害物质仍进行销售,必将受到法律严惩。
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将持续关注食品安全,对于非法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行为,依法予以严惩,绝不姑息。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作者:于彤 孙婧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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