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疆法治报消息,6月17日,新源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特殊的“离婚”纠纷案。
阿某与努某系堂兄妹关系,二人自由恋爱后刻意隐瞒亲属关系,于2013年11月登记结婚,2015年生育一女。婚后二人与男方父母同住,因家庭矛盾不断,与老人分家后阿某与努某共同出资35万元购房。此后努某以务工为由常住父母家,疏于陪伴妻女,双方频繁争吵致感情破裂。2026年5月7日,两人一同诉至法院,请求判决离婚并分割财产、确定子女抚养权。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组织双方调解,均同意分开,就子女抚养、房产分割等事项达成一致。在准备出具调解书、再次核对双方身份信息时,办案人员查实阿某是努某姑姑的女儿,二人属于二代旁系血亲。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存在禁止结婚亲属关系的婚姻自始无效。婚姻效力是法院必须主动审查的内容,即便双方自愿协商离婚,也应当依法确认婚姻无效,不能通过调解方式解除婚姻关系,仅能就子女抚养、共有财产分割等事项协商处置。
法官随即向两名当事人讲解法律规定,告知近亲婚姻不具备法律效力、无需经过离婚程序,并重新规范处置相关附带事宜。
新源县人民法院以此案为警示,优化家事案件审理流程,要求法官受理婚姻类案件时,认真核查当事人亲属关系、婚姻登记法定条件,同时组织干警开展家事审判业务学习,纠正“重调解、轻审查”的办案思维。
转自:新疆法治报
点击右上角
微信好友
朋友圈

点击浏览器下方“
”分享微信好友Safari浏览器请点击“
”按钮

点击右上角
QQ

点击浏览器下方“
”分享QQ好友Safari浏览器请点击“
”按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