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贵州省独山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客运车辆严重超员案例,被告人岑某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为切实提升审判实效,达到“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社会效果,此次庭审专门邀请了辖区内客运企业负责人、一线客运驾驶员到场旁听。

经审理查明,2026年5月9日,岑某驾驶核定载客19人的中型普通营运客车,在独山县某地搭载乘客后,驶入兰海高速公路行驶。车辆行驶至独山县上司收费站外广场时,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经现场核查,该车实际载客42人,超员23人,超员比例高达121%,属于严重超员情形。
另查明,岑某此前曾因客运超员被行政处罚,此次被查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独山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岑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营运客车从事旅客运输时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并在高速公路上行驶,其行为侵害了交通运输的正常秩序和安全,已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被告人存在超员违法劣迹,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的量刑情节,遂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岑某某当庭表示服从判决,不上诉。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安全提示
客车严重超员会改变车辆重心、大幅延长制动距离,极易引发侧翻、碰撞等恶性事故。超员人员缺少安全防护,事故中伤亡风险陡增,是重大安全事故的重要诱因。
客运从业者要摒弃多拉多赚的侥幸思想,严守车辆核载标准,超员不再只是面临罚款和扣分,严重超员将留下刑事案底,付出牢狱代价。
广大乘客更要增强安全防范意识,自觉抵制超员客车,发现客车超员及时向交管部门举报,守护自身出行安全。
转自 | 贵州交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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