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再婚关系走到尽头,法院为何将未成年少女的抚养权判给了继母,而非生父?今天,记者从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获知了一起离婚纠纷案,在“失职”的自然血亲,和“尽责”的拟制血亲之间,法院最终选择了后者。
2017年底,宁先生与前妻离婚,5岁的女儿小宁由宁先生抚养。2018年年初,宁先生与潘女士登记结婚,年幼的小宁与两人共同生活。此后,宁先生与潘女士又育有一儿一女,但潘女士始终对小宁视如己出。
不久之后,宁先生便沉迷赌博,逐渐欠下巨额债务,导致家庭经济几乎崩溃,还曾因赌博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家庭关系也不再和谐,宁先生时常因家庭琐事与潘女士爆发激烈冲突,还对小宁随意打骂。
2025年6月,再也无法忍受的潘女士带着三个孩子搬离住所,同时向宝山法院起诉离婚,并希望包括小宁在内的三个孩子均由自己继续抚养。宁先生则表示,小宁是自己的亲生女儿,抚养权不应判给潘女士。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在继父母拒绝继续抚养的情况下,生父母必须承担抚养责任。换言之,继父母同意继续抚养的,也可由继父母抚养。因此,本案的关键之一就在于小宁的真实意愿。审理期间,承办法官对小宁进行单独询问,小宁语气坚定地表示,我要跟妈妈在一起。
宝山法院经审理认为,宁先生无视家庭责任,沾染赌博恶习且屡教不改,导致夫妻关系失睦,并给家庭造成较大经济负担,应当认定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关于三个子女的抚养问题,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依法确定宁先生与潘女士共同生育的一儿一女,随潘女士共同生活。
而根据法律规定,继父母与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已满8周岁子女的抚养权归属,应尊重其真实意愿。本案中,宁先生作为生父,不仅有赌博恶习,且对小宁疏于管教,潘女士虽为继母,多年来承担主要抚养教育责任,与小宁之间建立起深厚的感情,13岁的小宁也明确表达了跟随潘女士共同生活的强烈意愿。
据此,宝山法院判决:准予宁先生与潘女士离婚,三个孩子均由潘女士抚养;宁先生向潘女士每月支付相应抚养费,潘女士对宁先生的探望予以协助。一审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判决现已生效。
解放日报 王闲乐 通讯员 陆艺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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