赛事公开设置10万元冠军奖金
主办方却在选手夺冠后
以其参赛资格存疑为由拒绝发放
拒付奖金理由能否成立?
选手如何维护自身权益?
近日,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审理了一起
涉业余体育赛事奖金的合同纠纷案件
台球赛获冠军10万奖金遭拒发
2024年9月,某台球厅为推广新店开业,与一家体育公司签订了一份《承办合同》,约定由该台球厅主办、体育公司承办一场中式台球业余联赛。体育公司负责参赛人员的报名及审核等,台球厅支付赛事奖金。
合同签订后,体育公司便在其官方微信公众号发布该业余联赛宣传推文,其中明确:参赛资格为中式台球7档及以下选手;奖金设置共计31万元,包括冠军1人,奖金为10万元,获奖选手奖金需扣除20%作为主办方推广基金。
杨先生看到赛事推文后进行线上报名,并填报6档参赛等级,体育公司经审核通过了杨先生的参赛资格。

2024年9月至10月,经过为期8天的比赛,杨先生斩获该业余联赛冠军,并领取了冠军奖杯、记载面额为10万元的模拟现金支票及荣誉证书。但在发放奖金时,台球厅却以杨先生隐瞒其真实水平、不符合参赛资格为由,拒绝发放10万元冠军奖金。双方协商未果后,杨先生将主办方某台球厅诉至人民法院,并将承办方体育公司列为第三人。
台球厅质疑不符合报名标准
对此,台球厅辩称,本次比赛参赛资格限制为7档及以下选手,杨先生自行申报6档,作为承办方的体育公司负责审核,但实际上杨先生水平远超过7档。比赛过程中,体育公司又将杨先生提至7档。其有理由认为杨先生属于恶意隐瞒自身高水平的情形,不符合比赛的报名标准,故不应向杨先生发放奖金。
体育公司则认为,业余选手档位没有专门机构进行评定,根据选手现场技术表现评定或升降档位等都是常规操作。本次比赛前,体育公司作为承办方,通过多方咨询并向业内人士调查,核实杨先生的水平属于6档。后根据比赛进程,杨先生正常升至7档也属正常情况,且比赛中也有多名选手升档。
法院判决台球厅支付8万奖金
法院审理后认为,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本案中,杨先生正常缴费报名参赛,体育公司在赛前对杨先生的档位资格进行行业内惯常的调查和审核,台球厅事先对此并未提出异议。
比赛中,在将杨先生现场调档为7档后,无人提出异议。赛后,台球厅也向杨先生颁发了冠军奖杯、模拟现金支票及荣誉证书,对杨先生夺冠的事实予以确认。且诉讼过程中,台球厅也对杨先生赛中水平存在发挥波动予以认可。
因此,台球厅抗辩杨先生不符合参赛资格、不能给付奖金的理由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其拒绝支付冠军奖励的行为显属不当。根据赛事安排,台球厅在扣除20%赛事推广基金后,应当支付杨先生冠军奖金。
最终,闵行法院依法判决台球厅支付杨先生冠军奖金8万元。该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
当前,业余体育赛事蓬勃发展,成为全民健身的重要载体之一。此类业余赛事准入门槛低、群众参与度高,但也存在标准缺失、规则简易、办赛流程松散等问题,易因参赛资格、名次认定、奖金发放等问题产生争议。
不少业余体育赛事尚无官方统一运动员等级评定标准,选手档位多依靠行业惯例自主申报、赛事方核查。本案中,主办方A台球厅明确将参赛资质审核工作交由承办方B体育公司完成,且赛事全程未对审核方式、核查结果提出异议,应当认可选手参赛资格效力。
赛事主办方作为赛事规则制定者,本就对资格审核、等级评定、赛事秩序等负有核查管理职责,切勿抱持“重宣传、轻履约”“重举办、轻管理”的思维,更不得以体育赛事规则不严谨为由,在赛事结束、选手取得成绩后随意推翻参赛认定、否认比赛成绩、拒发赛事奖金。此类行为既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也扰乱业余体育赛事行业秩序,损害行业整体公信力。
相比专业正规体育赛事,业余赛事难免存在评定标准非官方、规则公示欠规范、流程管理有短板等问题,法律风险隐蔽性更强。因此,参赛人员更应当增强权利保护意识,完整留存赛事报名、资质审核、赛中调整、赛后确权等过程中的证据。
业余体育赛事的生命力在于参与热情,而基石在于公平诚信,赛事虽“业余”,但规则与权益必须“专业”。唯有选手强化自我保护、主办方坚守契约精神、行业加快规范建设,才能让全民健身、全民参与的热情持续涌动,让业余体育赛事成为体育强国建设的坚实支撑。
作者 | 季张颖 倪晶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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