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不仅轻松
还能“名利双收”?
这种天上掉的“馅饼”
果然砸出了一个坑
打工人秒变公司老板?
2021年,还在大学就读的小王在网络求职时,结识了一名中介人员。对方声称北京某技术服务公司正在招聘消防设备维护员。看似普通的岗位,却有一个特殊的入职要求——需要无偿受让公司全部股权并担任法定代表人。
中介还拍着胸脯承诺,“只是挂个名,无需实际履职,完全没有法律风险”,同时愿意支付千元作为报酬。急于找工作的小王,没有对这份“特殊招聘”多加核实,轻易相信了中介的说法。
收取酬金后,远在吉林的小王在线上与公司原股东李某、赵某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成为该公司的唯一股东及法定代表人。可就在变更完成后,李某、赵某的态度发生了转变,既没有为小王办理入职手续,也未移交任何公司经营资料,后续更是直接失联,彻底消失在小王的视野中。
这一失联,就是三年。2024年,小王准备购票出行时,发现自己购票受限,这才发现真相:该公司此前涉及一起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自己作为公司唯一股东,需对300万余元的赔偿款承担连带责任。且早在2022年,自己就已被法院追加为被执行人。
意识到自己被骗的小王认为李某、赵某虚构招聘事实、故意隐瞒公司债务,属于恶意欺诈,遂将二人诉至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要求撤销双方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
李某、赵某辩称,案涉股权转让是小王自愿受让,工商变更时小王完成了实名认证、人脸识别及签名,所有手续合法合规;且协议签订时,公司涉诉的二审案件尚未审结,债务并未最终确定,不存在隐瞒债务的情形。并且,法院早在2022年就裁定追加小王为被执行人,并通过公告送达了相关文书,小王应当在此时就知晓撤销事由,因此其行使撤销权已超过一年的法定除斥期间,撤销权已消灭。

法院:欺诈事实成立
撤销《股权转让协议》
法院经审理查明,李某、赵某作为公司原股东,在公司涉及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期间,通过向中介支付高额代办费,将公司全部股权无偿转让给小王,并办理了股东及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彼时,相关案件一审已判决案涉公司承担连带责任。虽然二审尚未审结,但公司存在巨额债务风险已是客观事实。李某、赵某对此明知,却始终未向小王披露这一关键信息。
而小王作为在校学生,缺乏商业经验和社会阅历,其陈述的“因入职需要才挂名法定代表人、签署协议”的事实,与事后未实际参与公司经营、未获取任何经营资料的行为相互印证;同时,这也与李某、赵某向法院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中“不清楚中介与小王具体沟通内容”“找不到中介”等表述形成呼应,足以证明小王在签订协议时,对股权背后隐藏的巨额债务风险毫不知情。
法院认为,李某、赵某以欺诈手段,使小王在对公司真实经营情况、债权债务状况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受让股权,该行为违背了小王的真实意思表示,案涉《股权转让协议》符合法定的撤销条件。
关于是否过了除斥期间,法院表示,公告送达是在直接送达无法实现的情况下采取的推定送达方式,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小王在2022年就实际知晓自己被追加为被执行人的事实。根据小王提交的工商档案查询记录及通话录音等证据,能够证实其在2024年5月后,才明确知晓自己被欺诈的事实,而其在2024年10月向法院提起诉讼,并未超过一年的除斥期间,因此其撤销权并未消灭。
综上,法院依法判决,撤销小王与李某、赵某分别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目前,二被告均未提出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求职莫贪小利
警惕“挂名”陷阱
股权转让的过程中,转让方必须坚守诚实信用的法律底线,负有如实披露公司经营状况、债权债务、诉讼纠纷等关键信息的法定义务,这是维护市场交易秩序的基本要求。本案中,李某、赵某未履行任何信息披露义务,反而通过中介以欺诈方式转移股权,本质上是企图通过合法形式掩盖逃避债务的非法目的。市场交易的核心是诚信,任何试图钻法律空子、转嫁经营风险的行为,终究逃不过法律的规制。
广大应届生和求职群体,切勿因急于就业,就轻信“挂名法定代表人无风险”“无需履职拿报酬”等看似诱人的招聘承诺,求职过程中需做到以下几点:1.核实企业资质。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公开平台,核实企业工商信息,确认企业是否存在经营异常、诉讼纠纷、行政处罚等情况;2.谨慎签署文件。对要求签订“股权受让”“法定代表人变更”“担保”等涉及重大财产权益的文件,务必保持高度警惕,仔细阅读条款内容,切勿随意签字;3.及时咨询求助。遇到不明晰的招聘要求或法律问题,可及时咨询学校就业指导部门、专业律师,避免因不懂法而掉入陷阱。
综合|公众号@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CCTV今日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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