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北宜昌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因高空抛物引起的纠纷。
楼上突然掉下一瓶矿泉水 砸断家中辣椒苗
陈女士家住私房,紧邻某小区楼栋。2025年11月28日晚,楼上突然掉下一瓶矿泉水,正好砸在她家种植的辣椒苗上,植株当场折断。

陈女士报了警。公安机关查看了小区监控,但无法锁定具体是谁扔的瓶子。

陈女士认为,小区业主委员会作为管理方,有责任采取更有效措施防范高空抛物风险,故将小区业主委员会诉至法院,要求赔偿1元,并要求小区重新安装防高空抛物监控、制定管理规约、开展宣传教育、建立举报追责机制。
在她看来,这1元的意义不在赔付,而是让更多人关注“头顶”安全。
法院判决:赔偿陈女士1元 由全体业主共同承担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受损植株系正上方坠落的矿泉水瓶砸断,而陈女士家私房正上方,只有该小区的住户。开庭后走访小区,查看小区监控后台,发现(防高空抛物用)监控存在盲区。本案确实无法确定具体侵权人,结合庭审查明及实地走访、调查情况,被告小区业主委员会在履行安全保障措施上有一定过错,应承担相应责任。故法院判决小区业主委员会赔偿陈女士1元。

图源:长阳发布
关于陈女士要求“重新安装监控、建立追责机制”等诉求,经调查,被告小区业主委员会已采取制定业主公约、不定期进行宣传教育,安装监控设施等措施预防高空抛物行为,在诉讼前还更新了部分摄像头,故原告陈某该项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同时,法院建议,“重新安装监控设施”“建立高空抛物举报及追责机制”属于小区业主自治范畴,小区业主委员会应以此案为警示,更好地履职尽责,避免再次产生纷争。
值得注意的是,这1元钱并非由业委会委员个人承担,而是由全体业主共同承担。
案件宣判后,双方未提起上诉,该判决已生效。
高空抛物是违法行为
高空抛物行为是一种极具危险性的危害公共安全行为,已成为当前住宅小区最主要的风险之一。一个矿泉水瓶从高楼坠下,落地时的冲击力足以砸穿汽车、砸伤行人。

高空抛物涉及违法犯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
【高空抛物罪】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对于没有达到犯罪标准的高空抛物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可依法给予警告、罚款或拘留等行政处罚。
2026年1月1日新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首次将“高空抛物”列为单独的治安违法行为,并明确了处罚标准。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五项规定——
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有危害他人人身安全、公私财产安全或者公共安全危险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拒绝高空抛物
守护“头顶的安全”
央视新闻微信公众号综合自湖北日报、三峡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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