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中国法院网报道,近期,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尼勒克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变造国家机关公文罪案件。被告人贾某因私自篡改法院生效判决书,试图办理房屋不动产权证书,被依法判处刑罚,为自己的违法行为付出了沉重代价。
2020年1月,被告人贾某父亲去世,此后贾某一直居住在父亲名下尼勒克县某小区的房屋内。2024年,贾某父亲的其他子女就该房屋继承纠纷,将贾某诉至尼勒克县人民法院。法院经审理作出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诉讼费用由原告承担,判决并未确认案涉房屋归贾某所有。
2025年5月,贾某为顺利将房屋过户至自己名下,擅自在法院生效判决书上私自添加“案涉房屋归被告贾某所有”的虚假内容,准备持变造后的文书办理产权登记。
在贾某办理不动产权证过程中,其兄弟姐妹得知此事。双方拿出各自持有的法院判决书比对,发现贾某提交的判决书与原件内容不一致,多了“案涉房屋归贾某所有的条款”,随即案发。
2026年3月,尼勒克县人民检察院以变造国家机关公文罪对贾某提起公诉。尼勒克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后认为,法院判决书属于国家机关正式公文,具有法定公信力和强制约束力,严禁私自涂改、变造。被告人贾某私自改变生效判决内容,其行为已构成变造国家机关公文罪。
尼勒克县人民法院综合考虑贾某犯罪情节、认罪悔罪表现及社会危害性,依法判处贾某拘役3个月,缓刑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法官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规定: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法院生效判决、裁定书等法律文书,是国家机关公文,代表司法权威,任何个人不得私自篡改、变造。切勿为了一己私利改变法律文书、以身试法,否则不仅解决不了问题,还会触犯刑法,得不偿失。
转自: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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