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在商场门口、没上锁的自行车,看上去旧旧的,能不能随手骑走?在北京密云,一位女士就因为这样一个举动,被警方认定盗窃 被处罚,因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在北京市密云区某商场非机动车停车场,李某准备回家。因为一部手机只能解锁一辆共享单车,她在停车场内寻找代步工具,发现了一辆没有上锁的自行车。

车主发现车辆丢失后报警,民警迅速锁定李某并查获车辆。随后,公安机关 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对李某作出行政处罚。
李某没有申请行政复议,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庭审中,原告与公安机关围绕主观故意、车辆价值、权属认定、办案程序四大焦点展开辩论。

李某认为自己的行为属于临时借用,没有主观故意想把骑回来的而自行车占为己有。然而李某并没有马上把车辆归还。
原告律师认为涉案自行车,属于无主物,原告不存在盗窃的故意。

原告方进一步指出,警方提交的价格认定文书不完整、无签章无签字,鉴定程序违法,涉案车辆实际价值不足50元,不应处罚。
本案中,原告律师认为,李某骑走的自行车属于无主物,误以为是共享单车,之所以骑走事发有因,因此不构成盗窃行为。

法院审理后明确:停放在正规停车场的私人车辆,即使未上锁,也不属于无主物,不代表被遗弃。李某明知车辆非共享单车、非自己所有,仍擅自骑走并存放于室内,具有非法占有故意。
法院判决后李某不服,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最终二审法院经过审查 ,维持了一审判决。

2026年5月,记者重返现场 ,看到这里已经焕然一新。
一辆两百多元的自行车,一次侥幸的“顺手骑走”,换来拘留的严重 后果。这起案件给所有人上了一堂法治课。
记者:陶雅健 摄像:滕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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