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继承人的逝者
身后事怎么办?
此前小坊报道的多个案例
引发社会对于
意定监护、遗嘱等问题的关注
居住在虹口区的46岁蒋女士父母早逝、未婚无子女,在去年10月突发脑溢血,被同事紧急送到医院救治。为解决其陷入昏迷后的治疗费用,其在上海的远房表弟吴先生,便向属地居委以及小坊求助。
最终,蒋女士所属的居委介入。一方面向法院申请担任其监护人。另一方面,在法律认定流程办下来之前,以“临时监护人”的名义帮助蒋女士接受治疗。不料,蒋女士病情急转直下,不幸离世。
因蒋女士暂无法定继承人,去年12月22日,居委会表示向法院申请确认遗产管理人,法院已表示将开通绿色通道,确保当天受理立案。
后续若区民政局被指定为遗产管理人,将依法清理遗产、处理债权债务;
剩余财产经法定程序后,将用于扶贫济困等公益事业,让温暖得以延续。

而在今年3月,53岁独居邓女士在出租屋内突发脑梗后,临时监护成难题的困境。因为父母双亡、未婚、无孩,又没有近亲属,临时监护成为一大问题。之后徐汇区民政局及时明确由户籍所在地跨前一步,承担起临时监护责任。
但遗憾的是,邓女士最终没能挺过来。3月19日凌晨,邓女士突发生命体征不稳定,经抢救无效,于2时47分宣告临床死亡。其近600万元的巨额遗产该如何处置?由谁继承?也引发了全社会的关注。
(点击图片查看此前报道↓)

最新消息
上海官方指引出台了!
近日,上海市民政局等五部门印发《无继承人逝者丧事承办和遗产管理工作指引》(以下简称《工作指引》),对无继承人逝者丧事办理、金融资产查询领取、丧事费用优先支付等的办理要求作了规范。根据《工作指引》内容。5月19日,上海市民政部门就相关问题给出具体解释。
“无继承人逝者”是指自然人死亡后,没有法定继承人且无遗嘱继承人的逝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规定,法定继承人包含第一顺序继承的配偶、子女、父母以及第二顺序继承的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如果一位独居人士过世了
又没有父母子女等法定继承人
他(她)的遗产应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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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民政部门解释,继承开始后,如果逝者没有继承人,或者所有继承人都放弃继承,那么由逝者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委会来担任遗产管理人。根据本市有关规定,需要由利害关系人向法院申请,让区民政局当遗产管理人。
其中,“利害关系人”是指与被继承人之间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如主动承担生养死葬的扶养义务、有债权债务关系等。比如无继承人的李老伯去世了,他的远房亲戚张先生,在李老伯生前长期关心照护他;又如另一位远房亲戚王先生帮李老伯办理了丧事并垫付了丧葬费;或者李老伯生前欠郑先生1万块尚未归还。这里的张先生、王先生、郑先生都可以作为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申请由民政部门担任“遗产管理人”。

那么
区民政局做了遗产管理人
是不是丧事也由他们承办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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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民政部门解释,丧事承办人和遗产管理人是两类不同的民事主体。遗产管理人的职责是在遗产继承开始后,实施与管理遗产有关的必要行为。而逝者丧事应由丧事承办人办理,法院指定民政部门担任遗产管理人,会有一定的决定程序,但这并不影响丧事承办人办理丧事。
如果一位老人没有配偶、
父母、子女等近亲属
老人去世后
他的远房亲戚愿意当丧事承办人
是否可以?
需要具体做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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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民政部门解释,根据《上海市殡葬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死者的近亲属或者愿意承办丧事的其他亲属是丧事承办人;死者没有亲属的,其生前单位或者临终居住地的居(村)民委员会是丧事承办人。因此,如果愿意承办丧事,远房亲戚可以担任逝者的丧事承办人。
该丧事承办人可以承办逝者的丧葬事务。例如联系殡仪馆接运遗体;至殡仪馆办理预定礼厅和日期、选购丧葬用品、确定火化时间等相关殡殓业务;办理火化手续;领取骨灰;骨灰寄存、安葬。
若无继承人逝者为本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对象的,承办丧事的自然人,还可以向逝者户籍所在地的区社会保障服务中心申请丧葬补助金。
如丧葬费用超过了丧葬补助金,且逝者有遗产的,那么在依法领取丧葬补助金后,丧事承办人可向遗产管理人提出,要求在遗产中支付超出丧葬补助金部分的丧事费用。遗产管理人在查明逝者遗产情况后,应与丧事承办人、其他债权人就申报的丧事费用进行协商。对于遗产余额足以支付且能达成一致意见的,遗产管理人应作出同意支付的遗产处置决定,从遗产中优先支付该费用;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的,由丧事承办人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遗产管理人根据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支付相关费用。
综合澎湃新闻、此前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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