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租赁公司将车辆租给网约车司机,并投保了车上司机责任险。1年后,司机在营运时突发疾病猝死,家属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不料不仅遭拒,法院还驳回了家属的全部诉讼请求……近日,虹口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网约车司机在营运时突发疾病猝死而引发的保险赔付纠纷案件。
2021年11月,某汽车租赁公司为所运营的车辆向某保险公司投保机动车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车上司机责任险等商业保险,并缴纳相应保费。随后将该车辆出租给司机郭先生用于营运网约车。
2022年10月,司机郭先生在接单送乘客途中突发疾病,导致车辆失控发生碰撞,后经抢救无效当日死亡。交警部门认定本次事故属于意外事故,各方均无责任。因郭先生驾驶的车辆由租赁公司投保了车上司机责任险,其家属作为继承人,起诉保险公司要求赔付5万元保险金。
但保险公司表示,该险种属于责任保险,需以车辆租赁公司对司机的死亡负有赔偿责任为前提,且保险条款明确约定,车上人员因疾病导致的伤亡属于免责范围,故其不用进行赔付。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责任保险是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车上司机责任险就属于责任保险,其核心是保障被保险人(车辆租赁公司)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对第三者(司机郭先生)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只有当被保险人对司机的伤亡负有法律赔偿责任时,保险公司才会赔付。同时需注意依据保险条款约定,车上人员因疾病、自残等自身原因导致的伤亡,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本案中,郭先生驾驶车辆过程中因突发疾病死亡,车辆租赁公司对郭先生的死亡不负有赔偿责任。同时,根据《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商业保险示范条款(2020版)》,车上人员因疾病造成的自身伤亡,属于保险人不负责赔偿的情形,该条款已向投保人作出明确的提示说明。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车上司机责任险项下保险责任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
此外,法官表示,本起案件给所有网约车司机和平台敲响了警钟:在灵活用工的新业态时代背景下,风险保障不能“灵活”缺位。网约车司机如要建立营运过程中的风险保障,应仔细核对雇主或相关主体所投保的保单约定事项,看清保障对象、赔付前提和免责条款,增强对责任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险种认识。同时,如网约车司机与运营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或是与租车公司订立租车合同时,需要厘清法律关系,明确平台或租赁公司的伤亡赔偿责任,避免事故发生后责任认定不清。
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原告郭先生家属的全部诉讼请求。判决作出后,各方均未上诉,本案现已生效。
作者 | 刘嘉雯 李瑶菲 周宇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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