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发广西柳州鹿寨县一处国道上,莫某骑电动自行车追尾撞上同向在前方推着手推车行进的行人徐先生。徐先生应声倒地、无法起身,但莫某不予施救并逃逸。过了6分钟,谢某驾驶小型普通客车行至事发地点,未能及时发现躺在车道内的徐先生。徐先生遭车辆右前轮碾压,被送医抢救后因伤势过重不幸离世。 审理此案时,法官从两个维度进行分析:其一是过错程度,莫某第一次碰撞后逃离现场,未停车保护事故现场,违反了车辆驾驶人对伤者的救助义务,主观过错较重;而谢某作为机动车驾驶人,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且超速行驶,同样存在过错。其二是原因力大小,莫某的第一次碰撞,直接导致徐先生从正常行走状态变为躺卧于危险的道路中央,这是损害发生的首要原因;谢某驾车的第二次碾压,则直接造成了最终的致命伤害。最终,法院判定莫某应承担75%的赔偿责任;谢某承担25%的赔偿责任。(柳州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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