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名誉权纠纷案,给“擦边球”式恶评明星敲了警钟:表达方式再隐晦,只要能被识别出来,就要承担责任。
法官表示,如果指向的特征要素足以让受众意识到和特定对象高度对应,导致其社会评价降低,同时满足其他侵权责任构成要件的,同样构成名誉权侵权。
怎么判断“含沙射影”够不够具体?法官给出了几个标准:
看言论是针对泛化对象,还是依附于具体事件、人物背景;
是否包含能识别身份的特征,如职业身份、参与作品、相关事件等;
对应关系是否达到足以识别的程度,不要求唯一、排他,只要一定范围内的受众能识别出来,就具备了指向性;
如果熟悉背景情况的受众能够自然将言论与特定主体联系起来,则说明该言论具有实际指向。
法官特别提醒,公众人物因为关注度高,对公众评论确实负有更高程度的容忍义务,但这不是无底线的。法律保护基于事实、出于公益、保持理性的评论空间,而非以情绪宣泄为主导、以恶意传播为目的的负面标签与人身攻击。
吐槽可以,造谣不行;评论有界,隐晦不是挡箭牌。如果还通过抽奖等方式带节奏、扩散未经核实的信息,不仅要对内容负责,还可能因传播方式不当,承担更重的法律责任。(全媒体记者 徐伟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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