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劳动者原因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否支付二倍工资?法院判了

2026-05-11 18:34来源: 山东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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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者入职后

  用人单位要求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劳动者因个人原因拒绝签订

  用人单位是否应支付二倍工资?

  案情简介

  2024年9月19日,小甲入职乙私立中学担任副校长,乙私立中学欲与小甲签订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保,小甲表示因自己已在其他城市缴纳社保,拒绝将社保转移至乙私立中学,也不同意签订劳动合同。2025年9月19日,乙私立中学将小甲解聘,小甲认为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且始终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乙私立中学应依法向小甲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小甲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被裁定不予受理后,不服裁定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

  本案争议焦点为:因劳动者原因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否支付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

  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了用人单位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七条规定对上述规定的例外情况进行了解释说明,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为由,请求用人单位支付二倍工资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但用人单位举证证明因劳动者本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导致未订立的除外。本案中,乙私立中学作为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小甲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小甲现请求乙私立中学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乙私立中学举证证明其于小甲入职之初已向小甲提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请求,小甲出于自身原因明确拒绝该项请求,由此导致双方自始至终未能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双方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原因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七条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故意的情形,乙私立中学作为用人单位已尽到诚信磋商义务且不存在过错,故小甲要求乙私立中学支付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于法无据,不应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小甲的诉讼请求。一审判决作出后,小甲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维持一审判决,对其上诉主张,未予支持。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当前,我国劳动市场一定程度上存在“重使用、轻契约”的现象,部分劳动者及用人单位对书面劳动合同的重视程度不够。书面劳动合同以法律文书形式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权利义务固定下来,是证明劳动关系存在最直接、最有力的证据。在建立劳动关系时,用人单位作为雇佣一方,往往掌握着签订劳动合同的主动权,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成为用人单位规避用工责任的常用手段。为解决这一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该条规定的二倍工资具有惩罚性质,通过这种由用人单位承担惩罚性赔偿的方式,提高违法用工成本,倒逼用人单位履行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义务,引导劳资双方从“口头约定”走向“书面契约”。

  虽然实践中常见情形为用人单位不主动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劳动合同为双务合同,劳动合同的订立需要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达成一致、互相配合,故并非所有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形都是由于用人单位存在过错,如果不对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原因加以区分,一概由用人单位承担支付二倍工资的赔偿责任,则与诚实信用原则相违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七条对用人单位无需承担责任的例外情况进行了解释说明,用人单位能举证证明因不可抗力、劳动者本人故意或重大过失以及存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导致未订立书面合同的,则无需向劳动者支付二倍工资。其中,“不可抗力”是惯用的法定免责事由,在劳动争议解决的语境下依然是指自然灾害、社会异常事件等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劳动者本人故意或重大过失”在司法实践中的表现形式多样,需要结合具体案情进行具体分析,实践中比较常见的情形有:从事人事管理工作以及负有订立劳动合同职责的高管、HR或专员等的劳动者不与自己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通知签约,劳动者以各种借口拖延、拒绝签约;劳动者以欺骗方式非本人亲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属于兜底条款,比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规定的劳动合同期满依法自动续延的三种情形不属于用人单位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以及第九条规定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情况下,劳动者以未及时补订书面劳动合同为由,主张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间二倍工资,不予支持。该条规定明确了用人单位免除支付二倍工资责任的条件,符合用工实际,精准回应了实践中存在的劳动用工法律适用难题。

  法官提醒,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既是权利也是义务。用人单位应及时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也应积极配合签订。对于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缘由,双方应及时沟通并妥善留存相关证据,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共同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市场。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七条  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为由,请求用人单位支付二倍工资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但用人单位举证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因不可抗力导致未订立的;(二)因劳动者本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未订立的;(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劳动合同期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认定劳动合同期限依法自动续延,不属于用人单位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形:

  (一)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服务期尚未到期的;

  (三)工会法第十九条规定的任期未届满的。

  第九条  有证据证明存在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情形,劳动者请求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及时补订书面劳动合同为由,请求用人单位支付视为已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间二倍工资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作者:张  慧、张宜铭

  转自:枣庄市市中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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