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江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贩卖毒品罪案件,3名被告人因犯贩卖毒品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有期徒刑四年一个月、有期徒刑八个月。
2025年3月至4月期间,被告人张某三次贩卖毒品依托咪酯共计198.92克;被告人徐某某六次贩卖毒品依托咪酯共计4.58克;被告人蓝某某贩卖毒品依托咪酯一次。
柳江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徐某某、蓝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明知是毒品仍贩卖给他人,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张某、蓝某某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张某系毒品再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张某、蓝某某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对其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徐某某有立功表现,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综合考虑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等,判决:被告人张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十五万元;被告人徐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蓝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法官提醒
毒品对人的身心带来巨大的伤害,不仅严重破坏家庭和谐,更危害社会的安全稳定。
面对毒品违法犯罪,广大群众应当时时警醒、以案为鉴,自觉远离毒品,清醒认识到贩卖毒品的沉重代价,不参与任何涉毒犯罪活动。如发现涉毒线索,请及时向公安机关举报。维护健康人生,共建无毒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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