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卖骑手送餐途中摔伤,公司以已购买意外险并签订赔偿协议为由,主张不再承担工伤赔偿责任。这样的“免责约定”有效吗?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4月29日发布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例给出明确答案: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不能通过购买商业保险或签订协议来免除。
法院案例显示,陈某于2022年5月入职某配送服务公司任外卖骑手,公司未为其缴纳工伤保险。应外卖平台强制要求,公司按日为陈某投保意外险,保费从陈某工资中扣除。
2023年5月1日,陈某在取餐路上摔伤,住院治疗16天。同年6月,公司与陈某签订《事故处理协议》,约定公司向陈某赔偿医药费、工伤赔偿等共计64560.89元,由保险公司支付,并约定履行完毕后陈某不得再向公司提出任何要求。协议签订后,保险公司向陈某赔付了该笔款项。
此后,生效判决确认2022年5月至2023年11月期间陈某与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陈某的受伤被认定为工伤,经鉴定为伤残九级。陈某随后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共计25万余元。仲裁裁决公司支付17.3万余元,公司不服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工伤保险制度的核心目的在于保障劳动者发生工伤时能够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具有强制性,不能通过双方约定排除。
法院指出,陈某已获赔偿款的性质为商业意外险,保费出自陈某,赔偿款支付主体为保险公司,公司实际并未对陈某的工伤支付过任何款项。而《事故处理协议》中“不得再向公司提出任何要求”的约定,免除了公司应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法定义务,排除了劳动者依法享有的权利,应认定为无效。
最终,法院判决公司向陈某支付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共计17.3万余元。
法院提示,人身意外险属于商业保险,工伤保险属于社会保险,两者性质不同,不能相互替代。缴纳工伤保险费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不能通过购买其他商业保险来约定免除。如果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用人单位应依法承担工伤保险支付责任。
作者:澎湃新闻记者 王选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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