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动车是弱势方,
撞了机动车不用赔!”
“机动车过路口就该让着我,
出了事肯定对方全责!”
生活中,不少人抱着“非机动车天然免责” 的错误认知,殊不知,道路交通安全面前,法律绝不为违法者兜底。只要触碰红线、存在过错,就应承担相应责任。近日,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涉非机动车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明确电动车因过错造成机动车一方人身损害,同样要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秦某在驾驶电动自行车经过路口时,在斑马线上逆向行驶且闯红灯,与驾驶机动车通过的楚某发生碰撞,最终造成楚某受伤。经司法鉴定,楚某因此次事故构成十级伤残,伤后所需休息期180天、营养期70天、护理期100天(含二次手术),身心与经济均遭受损失。
奉贤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秦某所驾电动自行车属于非机动车,从事发情况来看,秦某驾驶电动自行车存在“未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违反交通信号灯通行”两项明确违规行为,对事故发生具有明显过错。原告楚某驾驶摩托车经人行横道线时,未尽谨慎义务确保安全驾驶,其疏忽行为与事故发生亦存在因果关系。综合双方行为过错程度,法院认定二者过错程度基本相当,酌情确定双方各自承担50%的赔偿责任。
结合楚某的医疗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等各项合理损失,奉贤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被告秦某按照50%责任比例,赔偿原告楚某损失14余万元。
一审判决后,秦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后其又申请再审,再审裁定驳回再审申请。现本判决已生效。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核心标准,是各方行为是否存在过错、过错与事故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而非简单以“机动车或非机动车”划分车型强弱并以此定责。
本案中,交警部门虽因客观原因未直接划分事故责任,但被告秦某存在驾驶电动车逆行、闯红灯两项明确的交通违法行为;楚某驾驶摩托车通过路口时,未充分履行减速观察、未充分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双方过错共同引发事故,法院据此判定各担50%责任。
无论驾驶机动车还是非机动车,只要实施了交通违规行为并造成事故损害,就需为自身过错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不存在“非机动车违规无责”“机动车一概兜底”的错误逻辑,谁违法、谁担责,谁过错、谁赔偿。
作者 | 王雅雯 仲偲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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