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5日,上海广播电视台《案件聚焦》披露一起案件。
2025年10月12日,重庆綦江的刘某某带着家人,高高兴兴地买票进入某景区游玩,门票每张25元。
刘某某在景区里走着走着,突然想上卫生间,他环顾四周没找到,于是直接离开游览步道,钻进了路边的竹林。
看到竹林里长着不少新鲜竹笋,刘某某心动了——他弯腰偷挖了一些,准备带回家。就在他准备走出竹林、临近步道的时候,脚下一个踉跄,被地上凸起的竹笋根部绊倒,整个人面部朝下摔了下去,一根尖锐的竹笋,直接插进了他的鼻腔。

家人们见此情形连忙报警、叫救护车,景区工作人员也赶来帮忙。刘某某被送到当地医院急救,被诊断为鼻腔贯通伤、鼻中隔骨折、鼻窦骨折、鼻黏膜撕裂。
刘某某总计住了9天院,医疗费花了26280.65元。出院后,他认为景区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地面落叶堆积、竹笋根部裸露、没有防护措施……于是把景区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3.6万余元。

景区在法庭上作出辩驳:
1. 刘某某不是走在游览步道上受伤的,而是擅自脱离游线,进入非游览区域采挖竹笋。
2. 景区入口和沿途都设有游客须知,明确写着“严禁在景区内采挖野菜、树根、竹笋”。
3. 景区是自然景观,不可能对每一根竹笋都装护栏或贴警示。游客自己违反规定去挖笋,摔伤了只能自己负责。
法院审理后认为:
• 景区已尽到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景区设置了游览步道,张贴了游客须知,明确禁止采挖竹笋。不能苛求景区对每一处自然景观都装护栏、贴警示。
• 刘某某的受伤,完全是自身过错导致。他作为成年人,擅自脱离正常游览路线,进入非游览区域采摘竹笋,违反了基本的文明旅游规则。这种行为造成的后果,与景区是否尽到安保义务没有因果关系。
• 刘某某受伤后,景区及时进行了救助,不存在延误。
法院据此做出终审判决:驳回刘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60元,由刘某某本人承担。
转自:案件聚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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