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些校园周边的小卖部、流动摊贩所售卖的食品,看似“味美价廉”,但可能暗藏风险。近日,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判处被告人李某、王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3万元,追缴二被告人退出的违法所得上缴国库,扣押在案的罂粟壳等予以没收,判决其支付惩罚性赔偿金3.9万元,并在新闻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
李某、王某二人系夫妻,在某学校周边经营一个卤味摊。2025年7月底,李某回老家看望父母,意外发现家门口地里有几株罂粟,遂砍下晾晒后带回家中。同年8月中旬,李某将罂粟交给王某,让其添加至卤水中用于“增香”。王某随后分两次少量添加在卤料包中制作卤水并卤制食品。同年10月9日,公安机关民警在例行检查时,发现该摊位所售卤制品疑似非法添加罂粟等有毒、有害物质,遂对二被告人住所进行检查,查获并扣押罂粟壳29克,罂粟叶、茎214克,3桶卤水,2包卤料包以及卤制品共11810克。经鉴定,送检样品中除卤猪心、肺外,均检出吗啡、可待因、罂粟碱等有毒、有害成分,属国家明令禁止在食品中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另查明,2025年8月22日至10月8日期间,二人销售含有罂粟成分的卤制品金额共计1.3万元。到案后,二人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在审查起诉阶段退出全部违法所得1.3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王某明知罂粟壳等属于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仍在生产的食品中添加并予以销售,其行为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李某、王某在共同犯罪中作用、地位相当,不宜区分主从犯;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系坦白,自愿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退出违法所得,预缴罚金和部分惩罚性赔偿金,可酌定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李某、王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认罪悔罪态度,可适用缓刑。李某、王某为获取非法利益,生产、销售添加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侵害了不特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损害了公共利益,依法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法院最终作出上述判决。该判决现已生效。

校园及校园周边食品安全不仅关乎广大学生健康成长,也关乎万千家庭的幸福和社会发展的未来。食品安全是民生底线,也是法律红线。罂粟壳等有毒、有害物质是法律明令禁止添加的非食用物质,任何以“增香提味”为由而添加的违法行为,都是对公众健康的漠视,必须依法严惩。行业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应当将食品安全放在首位,依法经营、诚信经营,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作者:胡美玲 高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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