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以为的“天赐良缘”,可能只是对方精心设计的“杀猪盘”。近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麦盖提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以婚恋为名实施诈骗的案件。
被告人李四(化名),再婚后却利用互联网的虚拟性和信息不对称,长期在网上冒充未婚单身人士,5年间,先后与多名男子建立“恋爱关系”。她一边与对方甜言蜜语、规划未来,一边利用被害人急于成家的心理,主动提出“尽快结婚”“先给彩礼再办婚礼”等要求。
在取得被害人充分信任后,李四以“结婚彩礼”“购买三金”等名义,多次要求被害人转账或直接购买黄金饰品交付给她。从第一笔几千元的“见面礼”,到后续数万元的“彩礼”,她层层加码,先后骗取多名被害人钱财及黄金等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10万余元。天网恢恢,疏而不漏,随着被害人报案,李四的罪行最终暴露,被公安机关抓捕归案。到案后,李四对诈骗事实供认不讳,但大部分钱款已被她用于个人挥霍。
新疆喀什麦盖提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未婚身份、隐瞒已婚真相的手段,以结婚为诱饵骗取多名被害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考虑到李四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综合其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新疆喀什麦盖提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李四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同时责令其将违法所得全部退赔各被害人。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法官说法:
近年来,利用婚恋交友实施诈骗的案件时有发生,犯罪分子往往利用被害人对爱情的向往和急于成家的心理,通过虚构身份、编造悲惨经历、许诺婚姻等方式获取信任,再以“彩礼”“见面礼”“急用钱”等名义骗取钱财。本案中,被告人李四隐瞒已婚事实,以结婚为幌子行骗,不仅伤害了被害人的感情,更侵害了其财产权益。
点击右上角
微信好友
朋友圈

点击浏览器下方“
”分享微信好友Safari浏览器请点击“
”按钮

点击右上角
QQ

点击浏览器下方“
”分享QQ好友Safari浏览器请点击“
”按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