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收到公司解除劳动合同通知,理由竟是“配偶在竞争企业任职,严重影响公司利益”。日前,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劳动合同纠纷案。
员工因配偶在竞业公司上班遭解雇
柳女士2006年进入博某公司工作并担任营运经理,双方签过五份劳动合同,最后一份为自2014年起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然而,2023年底,柳女士突然收到公司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基于您的配偶目前在公司竞争公司担任总经理,且一直采取不当言行,严重影响公司利益……当夫妻一方负有竞业限制义务,另一方在外开办同类竞争企业的,会对夫妻一方所在单位或原用人单位产生不利影响。现公司正式解除与您的劳动合同关系……”
柳女士自认为从工作情况、工作态度等来看,公司都没有任何合法解除事由。2024年2月,她向上海市徐汇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了劳动仲裁,要求博某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70余万元,并支付2023年度年终奖6万余元、2023年度未休年休假6天的折算工资1万余元。
2024年4月,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博某公司支付柳女士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68万余元及2023年度未休年休假6天的折算工资1万余元。博某公司不服该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
博某公司认为,柳女士的配偶李先生曾在博某公司任职,期间以李先生母亲名义成立与公司形成竞争关系的物某公司,对公司造成不利影响,后双方达成和解,李先生离职。离职后,李先生实际控制的三家公司或机构均与博某公司存在竞争关系。而其配偶柳女士仍在博某公司就业,对于博某公司经营难免产生影响。公司据此解除劳动合同系合法,无需支付赔偿金;同时仅认可柳女士2023年存在6天未休年假,同意支付折算工资9千余元。
法院判决:系违法解除
徐汇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即便柳女士配偶在竞争公司工作,现有证据亦不足以证明其利用配偶资源损害博某公司利益,博某公司将此行为上升为严重违纪并据此解除与柳女士的劳动合同,依据不足,构成违法解除。
关于未休年休假折算工资,博某公司在仲裁阶段同意支付折算工资1万余元,现其仅同意支付9千余元,有违禁反言原则。柳女士未对仲裁裁决提起诉讼,视为服从。综上,人民法院判决博某公司支付柳女士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68万余元、2023年未休年休假折算工资1万余元。
博某公司上诉后,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新闻晨报 记者 张益维
点击右上角
微信好友
朋友圈

点击浏览器下方“
”分享微信好友Safari浏览器请点击“
”按钮

点击右上角
QQ

点击浏览器下方“
”分享QQ好友Safari浏览器请点击“
”按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