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与法制网讯(通讯员郭亿)近日,陕西省汉中市勉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因替闺蜜网贷引发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被告李某某出于义气帮闺蜜借款,最终却因对方失联跑路,独自站上被告席并被判承担全部还款责任。
原告某网贷公司诉称,被告张某某通过平台借款8万元,到期后未按约定偿还,遂诉至法院。庭审中,张某某称:“钱确实是借的,但我一分未用,全部转给闺蜜用于生意周转,如今她把我拉黑,我也是受害者。”
原来,张某某与闺蜜情谊深厚。对方以生意急需资金周转为由求助,张某某虽无闲置资金,却架不住软磨硬泡,最终以个人名义在网贷平台申请借款。款项到账后,她全额转给闺蜜,可对方拿到钱后便断绝所有联系,彻底失联。面对网贷公司的起诉,张某某陷入无钱还款、找人无门的双重困境。
勉县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某自愿与网贷平台签订金融借款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内容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依法认定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义务。张某某未按约定支付利息、偿还欠款,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而张某某将贷款交由闺蜜使用,属于对自身权利的自主处分,不能以此免除其向网贷平台的还款责任。最终,经法官释法析理,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张某某自愿承担本案全部还款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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