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日来
芝罘公安持续严厉打击整治
公共场所酒后滋事、打架斗殴等
违法犯罪行为
符合法律规定的 一律予以拘留
切实保障社会治安稳定和群众生活安宁
吃着烧烤聊着天
本是好友相聚、推杯换盏的欢乐时刻
却有人因酒精上头无故向“邻桌”寻衅滋事
后双方两次“狭路相逢”
仍互不相让、不依不饶
最终
2人因涉嫌寻衅滋事被刑事拘留
1人因殴打他人被行政拘留
4月5日,奇山派出所接群众孙某报警称被人殴打。接警后,民警迅速到达现场,将涉案人员当场控制并依法传唤至派出所接受调查。
经查,4月5日凌晨,孙某、赵某等五人与林某、钱某等三人,在辖区一烧烤店邻桌就餐,期间,双方并无矛盾纠纷。1时50分许,醉酒的林某无故向孙某一行人挑衅滋事,被现场人员及时拉开,孙某一方为避免冲突,主动离开烧烤店。
2时许,双方又在饭店门口相遇,林某、钱某仍不依不饶,双方发生口角并相互拉扯,期间,赵某击打钱某面部一下,随即被众人劝开。钱某被打后心生不满,在孙某等人已离开的情况下,捡起路边砖头扔向对方,致孙某腰部受伤,为避免事态升级,孙某一行人离开现场未再返回。
2时20分许,双方在辖区某小区附近再次相遇,林某望见孙某一行人后,捡起路边木质拖把向孙某一行人打去,致孙某面部受伤。
目前,赵某因殴打他人被依法处以行政拘留;林某、钱某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普法课堂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斗殴或者随意殴打他人的;
(二)追逐、拦截他人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
(四)其他无故侵扰他人、扰乱社会秩序的寻衅滋事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转自:芝罘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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