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日报全媒体记者4月1日从最高人民检察院获悉,日前,中条山有色金属集团有限公司原党委书记、董事长王树琪涉嫌受贿罪、为亲友非法牟利罪一案,由山西省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经山西省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由朔州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向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王树琪享有的诉讼权利,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朔州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王树琪利用担任中条山有色金属集团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职务上的便利,在业务承揽、款项结算、职务调整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从自己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不合格商品,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依法应当以受贿罪、为亲友非法牟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2025年12月28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发布通报,王树琪被开除党籍。
通报称,王树琪理想信念丧失,纪法底线失守,无视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规收受礼金;违背组织原则,在职务调整中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财物;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在工程承揽、款项结算等方面谋取利益,并非法收受巨额财物;利用职务便利,从自己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不合格商品,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
王树琪严重违反党的组织纪律、廉洁纪律,构成严重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为亲友非法牟利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经山西省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山西省委批准,决定给予王树琪开除党籍处分;按规定取消其享受的待遇;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一并移送。
转自:检察日报客户端
作者/编辑:王诗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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