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蛋白质补充剂作为特殊膳食营养品,在术后患者、中老年、运动健身人士等有特定营养需求的群体中需求旺盛。3月1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与中国消费者协会联合发布一批消费者权益保护公益诉讼典型案例,其中一件案情显示:每盒进价18元的蛋白质补充剂,商家对外售价650元,且经检测,其中蛋白质、维生素、微量元素等含量远低于相关国家标准。
针对销售者低价购进不符合安全标准的蛋白质补充剂、高价暴利销售的情形,检察机关充分发挥民事公益诉讼职能作用,通过调查核实,查明进货价与同类产品成本价、市场销售价之间的差异等因素,依法认定经营者存在“以不合理的低价进货且无合理原因”的“明知”,以实现对“暴利”经营者和违法生产者的全链条责任追究,切实守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2023年1月以来,安徽某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徽某公司”)先后分六批生产乳清蛋白及小分子肽蛋白营养粉,产品类型为“运动营养食品(补充蛋白质类)”。涉案两款产品由西安某医药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西安某公司”)对外销售,主要针对医院患者康复使用,每盒进价18元,售价650元,共计售出2470盒,获利约150万元。经检测,涉案产品蛋白质、维生素、微量元素等含量远低于相关国家标准,属于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不仅影响患者术后康复,而且加重患者经济负担,侵害社会公共利益。
2024年3月15日,媒体以《采购18元,药店买蛋白粉得掏650元,为啥这么贵?》为题,报道了西安某公司高价销售蛋白粉一事,西安市新城区检察院随即进行立案调查。经查,涉案两款产品不符合相应国家标准的事实属实,于2024年10月将案件移送西安市检察院。
西安市检察院受理后,就六批次产品是否合格、西安某公司是否存在“明知”等事实,先后赴生产地安徽省某县调取了行政执法卷宗,依法对安徽某公司法定代表人进行了询问。经查,六个生产批次的产品工艺和原料均为一致,出厂检测报告单中仅有维生素B1、B2等项目,并无蛋白质含量,亦无其他证实涉案产品蛋白质含量合格的证明文件。西安某公司提供的载明售价每盒650元为厂家定价的《自主定价说明》系伪造。为查明涉案产品成本价及同类产品市场价等事实,西安市检察院委托河南省新郑市市场监管局就原料进货情况进行调查,查明涉案产品原材料中牛骨胶原蛋白每公斤65元、鱼胶原蛋白每公斤100元,浓缩乳清蛋白每公斤70元;经调取媒体暗访记者所拍摄的西安某公司零售系统照片,显示该公司进购的其他款蛋白粉最低为214元;经在网络购物平台以“蛋白粉”为关键词进行搜索,查明价格最低的一款同类产品批发价为56元/罐。
西安市检察院经审查后认为,西安某公司的进货价远低于同类产品的市场批发价、销售价、成本价,以及其购进的其他同类产品的进货价,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安全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六条第三项规定的“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进货且无合理原因的”情形,依法应认定为对产品不符合安全标准存在“明知”,并依照该司法解释第五条的规定,与安徽某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025年3月12日,西安市检察院向西安市中级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安徽某公司、西安某公司在国家级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发布召回和警示信息,连带支付惩罚性赔偿金4496968元。
2025年7月8日,西安市中级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支持了检察机关提出的所有诉讼请求。安徽某公司、西安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陕西省高级法院提出上诉。
2026年2月12日,陕西省高级法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全媒体记者:闫晶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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