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与中国消费者协会联合发布一批消费者权益保护公益诉讼典型案例。在广东省消费者委员会诉林某某等三人民事公益诉讼案中,经检察机关支持起诉,境内灌装、贴标生产假冒进口商品并销往全国多地的林某某等三人,被判支付假冒商品价款三倍、假药价款十倍的惩罚性赔偿金近800万元,并在省级新闻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2019年10月至2022年1月期间,林某某等三人通过网络联系王某某等人(另案已处理),以远低于市场销售价格,大量购入由境内灌装、贴标生产的假冒进口红酒、进口孕期维生素、护肝片、驱虫药等商品,并通过网络发布信息招揽顾客,对外销售。经鉴定,上述红酒、孕期维生素、护肝片等系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驱虫药系假药。据统计,林某某等三人共完成销售交易1758笔,涉及假冒进口商品共计158种,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共计230.88万元,销售假药共计10.45万元,涉案产品流向全国共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83个地级市,侵害了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检察院在办理刑事案件中,发现林某某等人的行为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遂以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立案。其间,广东省消费者委员会决定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并商请检察机关支持起诉。收到回复后,东莞市第三市区检察院及时向广东省消委会移送刑事案件证据并协助调查财产状况,进一步明确侵权行为人的赔付能力及赔偿方式。同时,围绕该案民事责任主体、责任承担方式、是否适用惩罚性赔偿等问题提供法律咨询。
在刑事案件判决生效后,广东省消委会于2024年8月21日向广东省东莞市中级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诉请林某某等三人支付假冒商品价款三倍、假药价款十倍的惩罚性赔偿金共797.14万元,并在省级新闻媒体公开赔礼道歉。东莞市第三市区检察院同时向法院提交支持起诉意见书。
2024年11月12日,东莞市中级法院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东莞市第三市区检察院派员出庭支持起诉,就惩罚性赔偿适用标准、公共利益损害情况等争议焦点发表意见。2025年2月6日,东莞市中级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支持广东省消委会全部诉讼请求,同时采纳检察机关的支持起诉意见。一审宣判后,各被告均未上诉,判决已生效。广东省消委会于2025年5月7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案目前已执行到位约282万元,其余被查封房产已进入司法拍卖程序。2025年3月24日,广东省消委会发布消费者权益申报公告,告知消费者限期提交消费凭证等证据材料供审核确认,执行到位的赔偿金按程序退还。
全媒体记者:闫晶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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